一 | 工艺设备子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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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比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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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13条 | 先进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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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 GB50160-2008
第5.5.4条
| 连接放空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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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 GB50160-2008
第5.5.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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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0.03MPa的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 GB50160-2008
第5.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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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 GB50160-2008
第5.5.2条 | 满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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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 | GB50160-2008
第5.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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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 GB50160-2008
第5.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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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2. 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 GB50160-2008
第5.5.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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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 GB50160-2008
第5.5.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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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火炬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 GB50160-2008
第5.5.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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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2.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3. 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 | GB50160-2008
第5.5.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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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1.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3.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4. 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5.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
6.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 GB50160-2008
第5.6.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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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设备外表面温度在50~850℃时,除工艺有散热要求外,均应设置绝热层。 |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GB 50264-1997
第5.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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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 GB50160-2008
第7.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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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 GB50160-2008
第7.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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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2. 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
3. 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 | GB50160-2008
第7.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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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 | GB50160-2008
第7.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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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 GB50160-2008
第7.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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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 GB50160-2008
第7.2.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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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 GB50160-2008
第7.2.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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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 | GB50160-2008
第7.2.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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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 GB50160-2008
第7.2.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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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 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2. 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3.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 GB50160-2008
第7.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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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 | GB50160-2008
第6.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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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 | GB50160-2008
第6.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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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 GB50160-2008
第6.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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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工艺设施安全联锁有效性子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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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 GB50160-2008
第7.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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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信号报警、安全联锁系统选型与安全装置,应根据环境条件采用合适形式与防护措施,必须根据装置的危险区域划分要求采用合适的防爆等级。 | 《信号报警、安全联锁系统设计规定》
HG/T20511-2000
第1.0.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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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当过程控制系统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或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PLC)时,一般信号报警系统应采用DCS/PLC实现。 | HG/T20511-2000
第2.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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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当过程参数接近联锁设定点,宜设置预报警;当过程参数达到联锁设定点,从而产生联锁动作的同时,也应进行报警。 | HG/T20511-2000
第2.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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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DCS实现的信号报警系统中,对于重要的报警点除采用CRT显示外,应另外设置独立的灯光显示单元,灯光显示单元可安装在辅助操作台上。 | HG/T20511-2000
第2.7.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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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操作员接口的设计应确保在其失效时,操作员仍有适当的备用措施将过程带入安全状态,且安全联锁系统的自动功能不会受到影响。操作员接口的设计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安全联锁系统中与安全等级有关的状态信息应作为操作员接口的组成部分;
2)安全联锁系统的应用软件应不能通过操作员接口进行修改;
3)安全联锁系统可与过程控制系统共用CRT等显示设备;
4)与过程控制系统相连时可使用其有关设备(如打印机)完成顺序事件记录(SOE)、报警登陆及报告等功能;
5)与安全联锁系统相连的打印机在其故障、关闭、缺纸等异常情况下不应影响安全联锁系统的安全功能。 | HG/T20511-2000
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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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全联锁系统包括传感器、逻辑单元和最终执行元件,当过程达到预定条件时,安全联锁系统即动作,将过程带入安全状态。 | HG/T20511-2000
第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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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停车及安全联锁系统(ESD/SIS)应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按需配置相应的通讯接口,使过程控制系统能够监视紧急停车及安全联锁系统的运行状态。ESD/SIS应是故障安全型的。选用可编程电子系统。 | SHB-Z06-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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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SD/SIS接地要求:
1)不允许可编程电子设备接到为电气技术而设计的接地系统;
2)接地系统应确保是单点接地,接地端子及接地体应采用防腐蚀保护措施;
3)安全联锁系统的安全接地应与防雷接地系统进行隔离;
4)屏蔽层应接地。 | SHB-Z06-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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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紧急停车及安全连锁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紧急停车及安全连锁系统原则上独立设置
2)检测元件及执行机构原则上独立设置
3)中间环节最少
4)采用冗余或冗错结构
5)系统应是故障安全型 | SHB-Z06-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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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和防爆电气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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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GB50058-92
第2.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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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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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宜将正常运行时发生或、火花的电气设备,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环境内。
2、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3、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 | GB50058-92
第2.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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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易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及槽车注送口处, 一、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划沟划为1区; 二、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的空间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 | GB50058-92
第2.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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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2、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3、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边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级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 GB50058-92
第2.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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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1区内应采用铜芯电缆;在2区内宜采用铜芯电缆,当采用铝芯电缆时,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一铝过渡接头等措施。 | GB50058-92
第2.5.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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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接线盒采用隔爆或增安型。 | GB50058-92
2.5.11、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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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沙,并宜设置排水措施。 | GB50058-92
第2.5.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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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 5倍。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距离。 | GB50058-92
第2.5. 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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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
应进行接地:
1.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
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2.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
的金属外壳;
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 GB50058-92
第2.5.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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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二、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此时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包皮等,只能作为辅助接地线。
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 GB50058-92
第2.5.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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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三、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 GB50058-92
第2.5.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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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漏电保护器。 | 《漏电保护安全监察规定》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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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照明,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有关规定。 | GB5005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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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子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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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 GB50160-2008
第5.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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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 GB50493-2009
第3.0.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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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相对独立设置。 | GB50493-2009
第3.0.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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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 GB50493-2009
第3.0.8条、
第3.0.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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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下列可能泄露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测点:
1、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设备和管道法兰和阀门组。 | GB50493-2009
第4.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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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 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 GB50493-2009
第4.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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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 GB50493-2009
第4.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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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 | GB50493-2009
第4.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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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设在2区范围内的在线仪表间,应设置检测器。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 GB50493-2009
第4.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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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检测器、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的有关要求。 | GB50493-2009
第5.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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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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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
第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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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
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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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合法许可的单位进行。 |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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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第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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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第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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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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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第27条
第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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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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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锅炉、压力容器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 |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第3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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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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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压力容器的制造应向使用单位至少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竣工图样。
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复印件。
3.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4.本规程3.4规定的文件。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2009
第4.1.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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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制造单位必须在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铭牌。
| TSG R0004-2009
第4.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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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共11项要求。 | TSG R0004-2009
第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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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应当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 TSG R0004-2009
第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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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 TSG R0004-2009
第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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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 TSG R0004-2009
第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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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实施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 | TSG R0004-2009
第6.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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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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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2009
第9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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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应建立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包括:
1.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
2.管道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管道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管道安全保护组织、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TSG D0001-2009
第9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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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 TSG D0001-2009
第10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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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管道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 | TSG D0001-2009
第10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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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管道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管道的显著位置。 | TSG D0001-2009
第10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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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压力管道进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 TSG D0001-2009
第1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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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以下原则之一确定:
1.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
2.按照基于风险检验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GC3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 TSG D0001-2009
第1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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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压力管道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从事在线检验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也可将在线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机构。全面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由国家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 TSG D0001-2009
第1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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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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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安全附件的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与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 | TSG R0004-2009
第8.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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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对于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当满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17条所规定的条件时,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校验周期。 |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R7001-2004
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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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一台设各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
GB50160-2008
第5.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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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安全阀的安装应满足垂直安装,并经校检合格等要求。 | TSG R0004-2009
第8.3.5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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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爆破片装置应符合GB567《爆破片与爆破片装置》的要求。 | GB567-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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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 TSG R0004-2009
第8.4.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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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压力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的不利影响等要求。 | TSG R0004-2009
第8.4.3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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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液位计应根据压力容器的介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和温度选用:安装使用前应进行液压试验。 | TSG R0004-2009
第8.5.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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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液位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大型压力容器还应当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报警装置,液位计上的最高、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明显的标志。 |
TSG R0004-2009
第8.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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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常规防护设施和措施子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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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 | 《化工企业安全卫设计规定》
HG20571-95
第2.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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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 HG20571-95
第3.6.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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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 HG20571-95
第3.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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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生产设备可被人员接触到的部分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 | GB5083-1999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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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现场设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 GB50034-92
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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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钢斜梯应采用钢材力学性能应不低Q235-B的钢材,并有碳含量合格要求。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4053.2-2009
第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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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踏板应采用防滑材料或至少有不小于25mm宽的防滑突缘,采用厚度有不小于4mm的花纹钢板,或经过防滑处理的普通钢板,或采用有25×4扁钢和小角钢组焊接成的格子板。 | GB4053.2-2009
第5.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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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梯子不宜大于5m ,大于5m 时异设梯间平台(休息台),分段设梯。 | GB4053.2-2009
第4.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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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根据钢斜体使用场合及环境条件,应对梯子进行合适的防锈及防腐涂装。 | GB4053.2-2009
第4.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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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扶手外径及形式要求。 | GB4053.3-2009
第5.6.9条
第5.6.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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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间栏杆宜采用不小于25mm X 4mm扁钢或X16二的圆钢,中间栏杆与上、下方构件的空隙间距不大于500mm, | GB4053.3-2009
第5.4. 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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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防护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或与建筑物牢固连接,立柱间距应不大于l000mm, | GB4053.3-2009
第5.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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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根据防护栏杆及钢平台使用场合及环境条件,应对其进行合适的防腐剂防腐涂装。 | GB4053.3-2009
第4.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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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平台铺板宜采用不小于4mm厚的花纹钢板或经过防滑处理的钢板,相邻钢板不搭接,相邻钢板表面的高度差不应大于4mm, | GB4053.4-2009
第6.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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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平台应安装在牢固可靠的支撑结构上,并与其刚性联结;梯间平台〔休息平台)不应悬挂在梯段上。 | GB4053. 4-2009
第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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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凡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应按CB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在建(构)筑物及设备上按CB2893规定涂安全色。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要求总则》
GB/T 12801-2008
第6.8. 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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