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序号 | 检查内容 | 依据 | 实际情况 | 检查结果 | 备注 |
1 | 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5条 | 已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合格 |
|
2 | 是否制定从业人员的
、培训、劳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 见上文 第5条 | 制定有从业人员的
、培训、劳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 合格 |
|
3 | 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制定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 见上文 第5条 | 编制有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和作业操作规程。 | 合格 |
|
4 | 安全投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 见上文 第6条 | 安全投入主要用于安全设施、消防、防雷、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等,年投入符合安全要求。 | 合格 |
|
5 |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见上文 第7条 | 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合格 |
|
6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是否经考核合格 | 见上文 第8条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合格 |
|
7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见上文 第9条 |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合格 |
|
8 | 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 见上文 第10条 | 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 合格 |
|
9 | 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见上文 第11条 | 公司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合格 |
|
10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 见上文 第12条 | 符合广州市的规划和布局;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合格 |
|
11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是否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内。 | 见上文 第12条 | 在市规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内,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 合格 |
|
12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 见上文 第12条 |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其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符合(1)~(8)点的要求。 | 合格 |
|
13 |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 见上文 第12条 | 控制室、制氢装置区、空分区、罐区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规定。 | 合格 |
|
14 | 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 见上文 第12条 | 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 合格 |
|
15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厂房、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且与员工宿舍是否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 见上文 第12条 | 无生产厂房、仓库。制氢装置、空分装置、罐区皆为露天设置。 | 合格 |
|
16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 见上文 第12条 | 制氢装置、空分装置、罐区与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 合格 |
|
17 | 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是否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 见上文 第12条 | 有消防验收意见书 | 合格 |
|
18 | 有无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 见上文 第13条 | 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 合格 |
|
19 |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 见上文 第15条 | 已辨识、确定,本项目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 合格 |
|
20 |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有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是否定期检测、检查和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 见上文 第15条 | 本项目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 合格 |
|
21 | 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见上文 第16条 | 编制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项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合格 |
|
22 | 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 见上文 第16条 | 成立有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人员。 | 合格 |
|
23 | 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 见上文 第16条 | 不是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辖区内有万顷沙消防中队。 | 合格 |
|
24 | 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见上文 第16条 | 配备有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合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