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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通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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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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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通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1 组织、机构和制度 1.1 企业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度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制度等。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1.2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 1.3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编制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 1.4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或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且超过100人的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且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1.5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9条 2 危害因素管理 2.1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20条 2.2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2.3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 2.4 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 2.5 劳动合同中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 2.6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158-2003 2.7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2.8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 3 个体防护和设备设施 3.1 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16条 职业检测 3.2 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和及时更换符合职业病防护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 3.3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 第35条 3.4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3.5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 3.6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 3.7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应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 3.8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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