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破安全
1.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2.装药填塞期间,禁止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在爆破危险区边界上应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起爆前30min,进入爆破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通道必须派专人警戒。
3.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哨岗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炸药和雷管要分别运送洞内,相隔距离要大于50米,并派专人护送。
5.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6.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⑴有塌落危险时;
⑵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时;
⑶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⑷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⑸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⑹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
⑺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⑻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二、爆破作业安全
2.1爆破器材按《火工品管理办法》领用,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2.2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位置。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2.3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
2.4洞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应为不小于500m:
2.5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1)照明不足;
2)开挖面围岩破碎尚未支护;
3)出现流沙、流泥未经处理;
4)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尚未治理;
5)没有警戒好的。
2.6洞内爆破不得使用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2.7洞内爆破不得采用明火起爆。
2.8爆破后必须通风排烟,20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开挖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有无瞎炮;
2)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3)拱顶及两帮有无松动的围岩;
4)支撑有无损坏与变形。
2.9爆破时,爆破工应随身配带手电筒,并设故障照明。
2.10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
2.11两个相向贯通开挖的开挖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m时,只允许从一个开挖面掘进贯通,另一端应停止工作并撤走人员和机具设备,并设置警告标志。
2.12如出现瞎炮,按瞎炮处理交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