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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2日

  (二)、爆破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理要求

  1、施工现场爆炸物品安全监理要求

  ①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履行许可证制度。未经当地公安机关许可,不得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②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③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 、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④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履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辆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⑤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持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⑥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现场监理对以上内容实现检查监督落实,施工单位未按以上要求落实的,现场监理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允许爆破作业,若施工单位拒绝整改,现场监理要及时汇报,监理部下施工单位下发暂停施工通知单,同时上报业主和安全监督部门。

  2、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要求

  1)、爆破器材的接收。

  ①、爆破器材由民爆公司配送到施工现场,交付危爆物品临时存放点。

  ②、人力徒步运送爆炸材料,总重量不得超过1箱(24kg)。炸药、雷管、导火索严禁一人同时携带。

  ③、禁止末经允许并与爆破工作无关的人员携带或储藏爆炸材料。

  ④、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投掷;在搬动时,禁止肩扛,拖拉与滚动。

  2)、施工现场不允许储藏爆破器材,如有特殊情况,可设置临时存放点,但临时存放点必须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①、爆炸材料只准许保管在经批准的临时存放点。存放爆炸材料的临时存放点及场地应有专人看守。

  ②、存放爆炸材料的临时存放点,应保持地面平整、干燥,并能防止雨侵入。禁止在草房及其他易燃材料修建的房屋内存放爆炸材料。

  ③、禁止将雷管与炸药同时存放在一个临时存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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