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管理资料>> 技术交底>> 建筑施工>>正文

项目部对施工队伍的进场安全总交底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01日

    九、各施工队伍与项目部如需相互借用或租赁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的,应有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及管理制度。借出单位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要求。借入单位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交接记录。

    十、各施工队伍对于施工现场的脚手架、设施、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需拆除变动的,必须经项目部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十一、特种作业及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起重吊装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操作电器、机械设备。

    十二、各施工队伍必须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须采用明火时,应取得项目部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看护。

    十三、各施工队伍需用项目部提供的电气设备时,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合安全使用规定的,应及时向项目部提出,项目部应积极落实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严禁擅自乱拖乱拉私接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十四、在施工过程中,每个队伍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和通信设施、设备的保护。项目部应将地下管线及障碍物情况向施工队伍详细交底,施工队伍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问题或情况不明时要采取保护措施,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项目部汇报。

    十五、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各施工队伍在施工期间发生各类事故及事故苗子,应及时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