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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队伍进场安全技术交底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10日

  九、各施工队伍与项目部如需相互借用或租赁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的,应有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及管理制度。借出单位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要求。借入单位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交接记录。

  十、各施工队伍对于施工现场的脚手架、设施、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需拆除变动的,必须经项目部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十一、特种作业及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起重吊装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操作电器、机械设备。

  十二、各施工队伍必须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须采用明火时,应取得项目部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看护。

  十三、各施工队伍需用项目部提供的电气设备时,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合安全使用规定的,应及时向项目部提出,项目部应积极落实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严禁擅自乱拖乱拉私接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十四、在施工过程中,每个队伍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和通信设施、设备的保护。项目部应将地下管线及障碍物情况向施工队伍详细交底,施工队伍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问题或情况不明时要采取保护措施,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项目部汇报。

  十五、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各施工队伍在施工期间发生各类事故及事故苗子,应及时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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