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拆除建筑物时,楼板上不准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楼盖结构超载发生倒塌。
12.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废料顺槽流下,拆下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者起重机械及时吊下和运走,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一定位置。
13.拆除石棉瓦及轻型结构屋面工程时,严禁施工人员直接踩踏在石棉瓦及其他轻型板上进行工作,必须使用移动板梯,板梯上端必须挂牢,防止高处坠落。
14.采用控制爆破方法进行拆除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人口稠密、交通要道等地区爆破拆除建筑物,应采用电力或导爆索引爆,不得采用火花起爆。当采用分段起爆时,应采用毫秒雷管起爆。
(2)采用微量炸药的控制爆破,可大大减少飞石,但不能绝对控制飞石,仍应采用适当保护措施,如对低矮建筑物采用适当护盖,对高大建筑物爆破设一定安全区,避免对周围建筑和人身的危害。
(3)爆破时,对原有蒸汽锅炉和空压机房等高压设备,应将其压力降到1~2个大气压。
(4)爆破各道工序要认真细致操作、检查和处理。杜绝各种不安全事故发生。
(5)控制爆破时,应有临时指挥机构,以便分别负责爆破施工和起爆等有关安全工作。
(6)爆破时对依靠自身重量倾倒的建筑物,要经过严格的计算,以保证安全。
计算时除应考虑自重外,还应考虑最不利方向上最大风力(按0.5kPa计)作用时,不爆部分的失稳程度。
(7)用爆破方法拆除建筑物部分结构时,应保证其他结构部分的良好状态。爆破后,如发现保留的结构部分有危险征兆,应采取安全措施,再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