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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26日
一、洞口工程
1、洞口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口的路基及边、仰坡断面应自上而下开挖,一次将土石方工程做完,开挖人员不得上下重叠作业。
2)、边、仰坡以上山坡松动危石应在开挖前清除干净;施工中应经常检查,发现松动危石必须立即清除。
2、爆破作业应符合规定要求。爆破后应在清除边仰坡上的松动石块后,方可继续施工。地质不良时,边、仰坡应采取加固措施。
端墙处的土石方开挖后,对松动岩层应进行支护。
3、隧道门及端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工程脚手架、工作平台应搭设牢固,并设有扶手、栏杆。脚手架不得防碍车辆通行。
2)、起拱线以上的端墙施工时应设安全网,防止人员、工具和材料坠落。
3)、起吊材料时机下严禁车辆和人员通行。
二、开挖
1、隧道开挖应根据各种施工方法及地质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钻眼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眼前,应检查工作环境的安全状态,应待开挖面清除浮石以及瞎炮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钻作业。
2)、凿岩机的支架,在碴堆上钻眼时,应保持碴堆的稳定。
3)、用电钻钻眼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的钎子、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4)、不得在残眼中钻眼。
三、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2、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4、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远离洞口50m以外。若洞口距离开挖面大于1000m时,可在洞内适当地点设立加工房,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存储药量仅限于当班用量。
B、洞深应大于10m,并与隧道中线有60度的交角,设有两道外开的门。
C、设立明显的标志和专人看守。
D、加工房设在坚固的围岩中,并应设置栏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5、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2) 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3) 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4) 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A、照明不足
B、开挖面围岩破碎尚未支护。
C、出现流沙、流泥未经处理。
D、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尚未治理。
E、没有警戒好的。
6、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7、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1) 起爆应由值班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2) 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3) 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4) 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5) 洞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应为:
A、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m;
B、相邻上下坑道内不小于100m;
C、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m;
D、双线上断面开挖时不小于400m;
E、双线全断面开挖时不小于500m。
8、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2) 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工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9、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10、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处理;瞎炮位置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2) 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3)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4) 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5) 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6) 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11、洞内爆破不得使用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12、洞内爆破不得采用明火起爆。
13、爆破后必须通风排烟,15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开挖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有无瞎炮;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的围岩;支撑有无损坏与变形。
14、爆破时,爆破工应随身配带手电筒,并设故障照明。
15、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
16、两个相向贯通开挖的开挖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m时,只允许从一个开挖面掘进贯通,另一端应停止工作并撤走人员和机具设备,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告标志。
四、装碴与运输
1)、装碴与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断面净空应能满足装碴机械安全运转;
2 当采用新型机械设备时,线路铺设标准应符合机械轨距的要求。
5.3.2 装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碴前及装碴过程中,应检查开挖面围岩的稳定情况。发现松动岩石或有塌方征兆时,必须先处理后装碴。
2 装碴机械在操作中,其回旋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5.3.4无轨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车辆限制速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5.3.4 运输车辆限制速度(km/h)

 

   
作业地段
非作业地段
成洞地段
正常行车
10
20
20
有牵引车
5
15
15
   
5
10
10
   2在洞口、平交道口、狭窄的施工场地,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3凡接近车辆限界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均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显示限界。
 4车辆行使时,严禁超车;会车时,两车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20m,洞内能见度较差时应予加大。
 5洞外卸碴处的路面应做成4%的上坡段,距碴堆边缘处应设置挡木。
 6洞内倒车应由专人指挥。
5.3.5爆破器材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内及辅助坑道内运输爆破器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由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不得搭乘。
2)                雷管与炸药应分别运送,电雷管应装在绝缘箱内运送。
3)                运送前应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井口上下的联络员。
4)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不得运送。
5)                爆破器材不得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坑道内。
2 不得用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3 用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炸药与雷管应分别装在两辆车内专车运送,两辆车就秒年斤微应大于50m ,并派专人运送;
2) 运行中应显示红灯或红旗;
3) 汽车排气口应加防火罩。
五、 支 护
一、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围岩稳定情况采取有效支护。
2、施工期间,应对支护的工作状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应由专人每班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修复加固。
3、构件支撑的立柱不得位于虚碴和活动石块上。在软弱围岩地段,立柱底面应加设垫板或垫梁。
4、暂停施工时,应将支护直抵开挖面。
5、正洞与辅助坑道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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