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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技术交底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07日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内容
 
交底日期
 
交底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区内爆破作业,保障施工设施、机械设备及人员的安全,避免因爆破施工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杜绝爆破安全事故发生,体现“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安全方针。
一、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审批程序。
二、禁止用装载机、自卸汽车运输爆破器材;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往现场运送爆破器材途中,运送人员不得吸烟,不得在明火处休息,不得靠近汽车排气管和电力线路;爆破器材运至工作面时,应与明火、机械设备、电源及供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设专人看守。
三、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应随身携带完好的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电筒。
2、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搬运者两者相距不得少于3m。
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4、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运输过程要有专人监控,防止遗失。
四、汽车运送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汽车应设专门的缓冲器。
2、汽车的排气管宜设在车前下侧,并应设置防火罩装置。
3、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志。
4、谨慎驾驶,避免急刹车或意外事故发生。
5、汽车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20km,在弯多坡陡、路面狭窄的山区行驶,时速应保持在5km以内。
6、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7、起爆器材与炸药不宜同车装运。
8、汽车等运输车辆离库房的停车距离不得小于10m。
9、运输过程要有专人监控,防止遗失。
五、爆破器材的现场测试、检验
1、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2、爆破器材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雷管管体不应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不应歪斜;导火索和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穿孔,端头封口;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和水胶炸药不应稀化或变硬。
3、对延时电雷管的延时时间,导爆索的爆速、起爆能力,导爆管传爆速度,延时导爆管雷管的延时时间等要明确。
4、起爆电源及仪表的检验包括:起爆器的充电电压、外壳绝缘性能;采用交流电起爆时,应测定交流电压,并检查开关、电源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要求;各种连接线、区域线、主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值和绝缘性能;爆破专用电桥、欧姆表和导通器的输出电流及绝缘性能。
六、露天深孔爆破装药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对第一排各钻孔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测定,对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的部位应考虑调整药量或间隔填塞。底盘抵抗线过大的部位,应进行清理,使其符合设计要求。
七、爆破前,应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执勤人员应有红色袖章、红旗和口笛。
八、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的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九、夜间无照明、浓雾天、雷雨天和五级以上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十、利用电雷管起爆的作业区、接近起爆电源线路的任何人,不得携带不绝缘的手电筒和手机。
十一、对报话机经检查无漏电、感应电时,方可在电力起爆区作为通信联系工具;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信设备进入炮区,应事先关闭。
十二、爆破人员不得穿化纤类服装和带钉子的鞋,不得携带非绝缘电筒或其他金属用具,不应使用手机。
十三、装药时,不得将爆破器材放在危险地段或机械设备和电源火源附近。
十四、在下列情况下,禁止装药
1 炮孔位置、角度、方向、深度不符合要求。
2 孔内岩粉没按要求清除。
3 孔内温度超过35℃。
4 炮区内的其他人员没撤离。
十五、装药和堵塞应使用木、竹制作的炮棍,严禁使用金属棍棒装填。
十六、起爆药包应根据每次爆破需要量进行加工,加工起爆药包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不得用电雷管用力硬插入起爆药包内。
十七、起爆前,应将剩余爆破器材撤出现场,退回药库,不得藏放于工地。
十八、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盲炮,应及时按盲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应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
十九、炮孔装药与堵塞,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炮孔的装药结构、药卷直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2、爆破孔周围的大块石应首先清除。
3、深孔装药可用提绳将药放入孔中,药卷不得直接抛掷入孔。
4、不得将起爆药包从孔中拔出或拉出。
5、堵塞物应采用土壤、细砂或其他混合物,禁止使用块状的及可燃的材料。
6、装药和堵塞过程中,应保护导爆索、导爆管、雷管脚线以及连接件等。
7、不得边打孔边装药。
8、进行深孔装药、堵塞作业时,应有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二十、处理盲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或怀疑有盲炮时,应立即报告,并在其附近设立标志,派人看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处理盲炮应派有经验的炮工进行。
3、处理时,无关人员严禁在场,危险区内不得进行其他工作。
4、不得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
5、发生电炮盲炮时,应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并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有无残药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二十一、装药后若不能及时放炮,应设专人看守,并在炮区附近设明显标志。
 
 
 
 制
 
 核
 
交底人
 
被交底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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