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管理资料>> 技术交底>> 建筑施工>>正文

现浇重力式混凝土挡土墙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交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06日
(6) 在路堑、沟槽边缘固定栏杆柱时,可采用钢管并锤击沉入地下不小于50cm深;钢管离路堑、沟槽边沿的距离,不得小于50cm。
(7) 防护栏杆的底部必须设置牢固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挡脚板下的空隙不得大于1cm;挡脚板上有孔眼时,孔径不得大于2.5cm。
(8) 在混凝土结构上固定栏杆柱时,采用钢质材料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 50×5角钢,其上、下各设一孔,以直径10mm螺栓与木杆件拴牢。
(9)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栏杆和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应为1.2m,下杆离地高度应为50cm~60cm;栏杆柱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得大于2m。
(10) 木质栏杆上杆梢径不得小于7cm,下杆梢径不得小于6cm,栏杆柱梢径不得小于7.5cm,并以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牢固,绑丝头应顺平向下;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得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得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不得小于18mm,采用焊接或镀锌钢丝绑扎牢固,绑丝头应顺平向下;钢管横杆、栏杆柱均应采用直径48mm×(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固定或焊接牢固。
9. 作业中使用天然和人造纤维吊索、吊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纤维吊索、吊带应由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
(2) 人造纤维吊索、吊带的材质应是聚酰胺、聚酯、聚丙烯;大麻、椰子皮纤维不得制作吊索;直径小于16mm细绳不得用作吊索;直径大于48mm粗绳不宜用作吊索。
(3) 使用中受力时,严禁超过材料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允许拉力。
(4) 用纤维吊索捆绑刚性物体时,应用柔性物衬垫。
(5) 纤维绳穿过滑轮使用时,轮槽宽度不得小于绳径。
(6) 使用潮湿聚酰胺纤维绳吊索、吊带时,其极限工作载荷应减少15%。
(7) 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8) 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地面拖拽摩擦,其表面不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
(9) 使用中,纤维吊索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30°,吊带软索眼连接处夹角不得超过20°。
(10) 吊索和吊带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潮湿后不得加热烘干,只能在自然循环空气中晾干。
(11) 纤维绳索、吊带不得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温度以外环境使用,且不得在有热源、焊接作业场所使用。
(12) 各类纤维吊索、吊带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禁止与使用说明书中所规定的不可接触的物质相接触,防止受环境腐蚀;天然纤维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介质;人造纤维不得接触有机溶剂,聚酰胺纤维不得接触酸性溶液或气体,聚酯纤维不得接触碱性溶液。
(13) 当纤维吊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绳被切割、断股、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股磨损达原绳股1/3;绳索捻距增大;绳索内部绳股间出现破断,有残存碎纤维或纤维颗粒;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弹性变小、强度减弱;严重折弯或扭曲;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绳索表面过多点状疏松、腐蚀;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已报废的绳索严禁修补重新使用。
(14) 当吊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纤维表面粗糙易剥落;吊带出现死结;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10. 挖方地段的挡土墙应在土方挖至路基标高后施工,填方段的挡土墙应在填方前先行施工,并在挡土墙结构强度达设计规定后,方可填土。
11. 用起重机吊运构件、混凝土、模板等符合下列要求:
(1) 吊装作业应设信号工指挥;作业前,指挥人员必须检查吊索具、周围环境状况,确认安全。
(2) 操作工和吊装指挥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 起重机作业场地应坚实、平整,场地松软时必须加固,并确认合格;在临近沟槽、基坑边作业时,应根据土质、槽(坑)深、槽(坑)壁支护结构情况、起重机械及其吊装构件等质量和环境状况,确定安全距离,且不得小于1.5m。
(4) 严禁起重机在电力架空线下方作业,需在线路一侧作业时,机械(含吊物、载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2-4的要求。
 
(5) 作业前,应了解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线路、建(构)筑物和被吊物质量与形状等情况,掌握吊装要点。
(6) 起吊较大的构件、模板等吊物应拴系拉绳。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