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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工及水工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交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30日

1、打桩机所配置的电动机、内燃机、卷扬机、液压装置等的使用应地JGJ33-2001第3.2节、第3.4节、第4.7节及附录C的规定。
2、打桩机类型应根据桩的类型、桩长、桩径、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等综合考虑选择。打桩作业前,应由施工技术人员向机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施工现场应按地基承载力不小于83Kpa的要求进行整平压实。在基坑和围墙内打桩,应配置足够的排水设备。
4、打桩机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转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桩锤在施打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
5、机组人员作登高检查或维修时,必须系安全带;工具和其他物件应放在工具包内,高空人员不得向下随意抛物。
6、水上打桩时,应选择排水量比桩师大 四倍以上的作业船或牢固排架,打桩机与船体或排架应可靠固定,并采取有效的锚固措施。当打桩船或排架的偏斜度超过3°时,应停止作业。
7、安装时,应将桩锤运到立柱正前方2m以内,并不得斜吊。吊桩时,应在桩上拴好拉绳,不得与桩锤或机架碰撞。
8、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打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9、插桩后,应及时校正桩的垂直度。桩入土3m以上时,严禁用打桩机行走或回转动作来纠正桩的倾斜度。
10、拔送桩时,不得超过桩机起重能力;起拔载荷应符合以正规定:
⑴打桩机为电动卷扬机时,起拔载荷不得起过电动机满载电流;
⑵打桩机卷扬机以内燃机为动力,拔桩时发现内燃机明显降速,应立即停止起拔;
⑶每米送桩深度的起拔载荷可按40KN计算。
11、卷扬钢丝绳应经常润滑,不得干摩擦。钢丝绳的使用及报废标准应执行JGJ33-2001第4.1节的规定。
12、作业中,当停机时间较长时,应将桩锤落下垫好。检修时不得悬吊桩锤。
13、遇有雷雨、大雾和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一切作业。当风力超过七级或有风暴警报时,应将打桩机顺风向停置,并应增加缆风绳,或将桩立柱放倒地面上。立柱长度在27m及以上时,应提前放倒。
14、作业后,应将打桩机停放在坚实平整的地面上,将桩锤落下垫实,并切断动力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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