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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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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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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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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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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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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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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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含群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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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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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内容:
1.塔吊在使用前,必须经公司验收合格后,签发塔吊验收合格证使用通知书,方可使用。
2.作业前,检查现场环境,要保证安全作业距离及各种安全条件。
3.检查各传动部分,结构部分的安全和润滑情况。
4.检查各限位装置,安全装置是否灵活可靠。
5.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情况,有无损伤,是否要更换。
6.开始操作时,先鸣笛发出警示,提醒注意。
7.司机在作业中要按照信号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旗语、手势进行操作,操作前要鸣笛示意。如发现信号不清或指挥有误将引起事故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8.群塔作业时,塔与塔之间的高度必须保持2米以上足够的安全距离,低塔起重臂保持与高塔塔身5米以上的距离。
9.低塔顶升加节时,高塔停止作业。高塔顶升,低塔不得在高塔顶升范围内作业。
10.塔机停用必须将吊钩和变幅小车收到规定位置。
11.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塔吊上要有警示灯。
12.低塔让高塔:低塔在转臂前应先观察高塔运行情况再进行作业。
13.后塔让先塔:在两塔机塔臂交叉区域内运行时,后进入该区域机避让先进入该区域的塔机。
14.运行塔让静塔:在两塔机塔臂蛟叉区域内作业时,进行运转的塔机应避让处于静止状态的塔机。
15.轻车让重车:在两塔机同时运行时,无载荷塔机应主动避让有载荷塔机,塔吊在转臂时,严禁与相邻塔吊在同一地点同时进行吊装作业。
16.起重量必须严格按照原厂规定,不得超载。
17.塔式起重机应按作业条件,依据有关标准,合理选择吊索具。严禁将不同种类或不同型号的索具连在一起使用。
18.不准用吊钩直接吊拉重物,必须用索具或专用器具。
19.细长易散的物品,要捆扎两道以上,并且要有两个吊点;在吊运的过程中,使吊运物品保持水平,不准偏斜,以免重物由于自重或振动等原因从捆扎中抽掉出来发生事故。
20.吊运散碎物品时,要用网、篮、或其它容器盛装,不可用绳索捆扎。
21.吊运体积较大或较长的物体,应在被吊物体的两端各设一个防止摆动的溜绳。
22.操作要按规定进行。应从止点零位开始逐档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传运装置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先将控制器拔回零位,待传动停止后再逆向运转,严禁直接变换运转方向。操作要平稳。
23.吊钩起升高度与起重臂头部之间距离最少不得小于1米。
24.起吊重物平移时,其高度距所跨越物高度不得小于1米。
25.对动臂变幅的起重机禁止悬挂重物调臂变幅。
26.起重机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电时,应放松抱闸,将重物卸下,不得使重物悬挂在空中。
27.司机操作室冬季取暖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火灾、触电事故。
28.起重吊装中要坚持“十不吊”的规定:①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②斜拉斜挂不准吊。③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④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⑤吊物上有人不准吊。⑥埋在地下物不准吊。⑦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⑧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⑨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 施不准吊。⑩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29.六级(风速为11~13米/秒,风压约105牛顿/米²)以上强风及雨天时禁止作业。暴风雨时起重机需做特别处理。
30.严禁利用起重机吊运人员。
31.严禁酒后操作。
32.严禁重物自由下落,当重物下降距就位点约1米处时,必须采用慢速就位。
33.在重物起吊或落吊时,在吊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34.起重机在运行中严禁修理,调整和保养作业,除必要情况外不准带电检查。
35.司机必须以由扶梯上下,且不准携带笨重物品。
36.当塔式起重机结束作业后,司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不妨碍回转的位置。
37.凡是回转机构带有止动装置或常闭式制动器的起重机,在停止作业后,司机必须松开制动,绝对禁止限制起重臂随风转动。
38.对动臂变幅式起重机将起重臂放到最大幅度位置,小车变幅式起重机将小车开到说明书规定的位置,并将吊钩升到最高点,吊钩上严禁吊挂重物。
39.下班后把各控制器拔回到零位,切断总电源,做好交接班记录关好所有门窗并加锁。
40.两台以上塔吊在同一工地吊运,必须制订群塔防碰撞措施方案,并传达到每个司机和信号工。
8.作业时必须按照技术交底进行操作。听从统一指挥。
9.使用起重机作业时,必须正确选择吊点位置,合理穿挂索具,经试吊无误后方可起吊。除指挥及挂钩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
10.使用两台吊车抬吊大型构件时,吊车性能应一致,单机荷载应合理分配,且不得超过额定荷载的80%。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动作一致。
11.需自制吊运物料容器(土斗、混凝土斗、砂浆斗等)时,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
(1)荷载(包括自重)不得超过5000千克;
(2)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报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批准;
(3)焊制时,须选派技术水平高的焊工施焊,由质量管理人员跟踪检查,确保制作质量;
(4)制作完成后,须经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组织验收,并试吊,确认合格;
(5)验收时必须将设计图纸和计算书交项目经理部主管部门存档,井由主管部门纳入管理范畴,定期检查、维护,遇有损坏及时修理,保持完好;
(6)使用前必须由作业人员进行检查,确认焊缝不开裂,吊环不歪斜、开裂,容器完好。
(二)基本安全操作
l.穿绳:确定吊物重心,选好挂绳位置。穿绳应用铁钩,不得将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运棱角坚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须加衬垫、有套索。
2.挂绳:应按顺序挂绳,吊绳不得相互挤压、交叉、扭压、绞拧。一般吊物可用兜挂法,必须保持吊物平衡。对于易滚、易滑或超长货物,宜采用索绳方法,使用卡环锁紧吊绳o
3.试吊:吊绳套挂牢固,起重机缓慢起升,将吊绳绷紧稍停,起升不得过高。试吊中,信号工、挂钩工、司机必须协调配合。如发现吊物重心偏移或与其他物件牯连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4.摘绳:落绳、停稳、支稳后方可放松吊绳。对易滚、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绳要用安全钩。挂钩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绳时,应选用其他机具辅助,严禁攀登吊物及绳索。
5.抽绳:吊钩应与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缓慢起绳,不得斜拉、强拉,不得旋转吊臂抽绳。如遇吊绳被压,应立即停止抽绳,可采取提头试吊方法抽绳。吊运易损、易滚、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机抽绳。
6.吊挂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兜绳吊挂应保持吊点位置准确、兜绳不偏移、吊物平衡。
交底内容:
(2)锁绳吊挂应便于摘绳操作。
(3)卡具吊挂时应避免卡具在吊装中被碰撞。
(4)扁担吊挂时,吊点应对称于吊物重心。
7.捆绑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捆绑必须牢固;吊运集装箱等箱式吊物装车时,应使用捆绑工具将箱体与车连接牢固,并加垫防滑;管材、构件等必须用紧线器紧固。
8.新起重工具、吊具应按说明书检验,经试吊无误后方可正式使用。
9.长期不用的起重、吊挂机具,必须进行检测、试吊,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10.钢丝绳、套索等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10。
(三)三角架吊装
l.作业前必须按技术交底要求选用机具、吊具、绳索及配套材料。
2.作业前应将作业场地整平、压实。三角架底部应支垫牢固。
3.三角架顶端绑扎绳以上伸出长度不得小于60em,捆绑点以下三杆长度应相等并用钢丝绳连接牢固,底部三脚距离相等,且为架高的1/3至2/3。相邻两杆用排木连接,排木间距不得大于l.5m。
4.吊装作业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试吊时应检查各部件,确认安全后方可正式操作。
5.移动三角架时必须设专人指挥,由三人以上操作。
(四)构件及设备的吊装
l.作业前应检查被吊物、场地、作业空间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2.作业时应缓起、缓转、缓移,并用控制绳保持吊物乎稳。
3.移动构件、设备时,构件、设各必须连接牢固,保持稳定。道路应坚实平整,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统一指挥,协调一致。使用卷扬机移动构件或设备时,必须用慢速卷扬机。
4.码放构件的场地应坚实平整。码放后应支撑牢固、稳定。
5.吊装大型构件使用千斤顶调整就位时,严禁两端千斤顶同时起落;一端使用两个千斤顶时,起落速度应一致。
6.超长型构件运输中,悬出部分不得大于总长的1/4,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
7.暂停作业时,必须把构件、设备支撵稳定,连接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五)吊索具
1.作业时必须根据吊物的重量、体积、形状等选用合适的吊索具。
2.严禁在吊钩上补焊、打孔。吊钩表面必须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纹。严禁使用危险断面磨损程度达到原尺寸的10%、钩口开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转变形超过10%、危险断面或颈部产生塑性变形的吊钩。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3.蒲插钢丝绳索具宜用6X 37的钢丝绳。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ram。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强度的70%计算。
4.吊索的水平夹角应大于45。。
5.使用卡环时,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前必须检查封闭销是否拧紧。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卡环。严禁用焊补方法修复卡环。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丝绳不得继续使用。
(1)断股或使用时断丝速度增大。
(2)在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量超过总丝数的10%。
(3)出现拧扭死结、死弯、压扁、股松明显、波浪形、钢丝外飞、绳芯挤出以及断股等现象。
(4)钢丝绳直径减少7%~10%。
(5)钢丝绳表面钢丝磨损或腐蚀程度,达到表面钢丝直径的40%以上,或钢丝绳被腐蚀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见,整根钢丝绳明显变硬。
(6)使用新购置的吊索具前应检查其合格证,并试吊,确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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