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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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孔桩爆破专项安全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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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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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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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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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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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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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 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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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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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挖孔桩爆破开挖安全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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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内容:
一、施工过程及注意事项
1、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熔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2、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3、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要求:
(1)在电爆网络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使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络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2)接线前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连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3)起爆器应有专人保管,不到放炮时间,不允许将钥匙插入起爆器。
(4)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5)连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m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连线地点1.5m以外。
4、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证件后,才可以上岗作业。
5、爆破应采用小直径浅孔微差爆破,严格控制爆破用药量,并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中有关规定办理。严禁使用裸露药包,对软岩层炮眼深度不宜超过0.8m,对硬岩石不超过0.5m,炮眼数目和位置及斜插方向根据岩层断面情况确定,中间一组集中掏心,四边斜查挖边,装药量不超过炮眼深度的1/3。
6、一孔进行爆破,邻近孔的作业人员应撤离至安全地带。
7、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8、因该施工现场临近高速公路,为防止碎石飞向公路限界内,在每次爆破前,应在爆破位置以上覆盖厚度不小于2cm的胶皮,胶皮面积应不小于于桩孔面积1.25倍,胶皮底面离爆破面距离应保证在5~8cm。
9、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不得小于200m。
10、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2)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使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如使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min。
(3)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在距离原炮眼60cm处的地方,另外打眼放炮。
(4)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二、火工品管理
1、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1)爆炸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由项目部物资设备部负责采购。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
(2) 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持由物资设备科签字盖章的爆炸物品购销合同,单位开具介绍信,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3) 运输爆炸物品时,物资设备科要指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押运员)负责押运,押运人对所运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负直接责任。如途中发生被盗、丢失及其他事故,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 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车运输。两台车同行时,距离必须不得小于200米。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行驶,中途尽量减少停车,城区内运输不得停车或休息。禁止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运输爆炸物品。
(5) 装卸爆炸物品应当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装卸人员必须具备装卸爆炸物品安全常识;装卸现场应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时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拽。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车厢与爆炸物品之间必须辅设软垫。包装要牢固、严密,车辆要有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标志。
(6)运输爆炸物品时,不准超过额定载重量。不准同时运载人员或其他货物。装卸及运输中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非押运人员严禁乘坐。运输中禁止紧急刹车。
(7)爆炸物品运达交货地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方要办理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发现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要在验收签字时记录清楚,明确责任,并报告有关部门。
2、爆炸物品的领取与审批
(1)领取爆炸物品,首先由架子队核准当日用量,现场技术负责人、队长签字,再到安全质量科审批,由物资设备科按审批量办理领用手续,到仓库领取。
(2)对使用爆炸物品的工程施工人员要进行资格审查。
(3)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有关人员应身份明确,统一管理。
3、爆炸物品的储存与保管
(1)爆炸物品储存必须设立专用仓库、储存室。专用仓库、储存室使用前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及专职管理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申请许可手续并报当地公安机关,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2)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设专人管理。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架子队或个人保存。起爆器材与爆炸器材必须分库存放,回收或过期失效的要另存另放。库存量与品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容量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的数量。
(3)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①库房的设计、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措施、各项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完善可靠;防火、防潮、通风、防爆、避雷、防盗、防止小动物入内设施必须完善有效;
②要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③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与批准的种类和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④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携带火种及使用可能产生静电的通讯设备。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⑤库区的避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期前至少检测一次,其安全值应在规定范围内;
⑥库房保管人员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清点盘库、签字确认制度。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⑦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备案,在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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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爆炸物品的使用与退库
(1)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持有说明爆炸物品的使用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2)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和《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员所在单位要定期考核,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其《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资格。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3)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爆破作业要有专人负责指挥;要在安全边界设置警戒哨和警戒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退库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相关负责人批准,本人签字,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班退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5)从事隧道工程施工的单位,在远离仓库运输不便时,经领导同意、公安机关批准,可在隧道内设置临时存放点。临时存放点必须具备防火、防潮、通风、防盗、整洁等条件,并有专人看管。
4、惩 处
(1)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报废爆炸物品中违反本办法,有关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
(2)违反本办法,在运输、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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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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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交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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