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本项目施工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1、爆炸工程的施工方案必须报请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2、爆破工作设专人指挥,制定爆破计划书,要严格执行《既有线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在确定的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派警戒人员分工负责。警戒区内的人、畜全部撤离,施工机具妥善安置。规定明确的预告,起爆和解除警戒的信号。
3、爆破工程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指定的部门检测,考试合格后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才能参加施工。
4、爆破点距村庄太近时,必须采取防震措施:一是分散爆破点,每隔50m 左右设一个爆破点,依此循环进行;二是减少装药量;三是采用表层震动爆破法,减轻震动波。
5、爆破点上空有高压走廊横穿路基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在采取防护措施的同时,在爆破点上用草袋,胶管布和安全网三层覆盖,并用钢纤将网绳固定在石缝中,保证爆破碎石飞掷高度不超过1.0m,保证高压走廊的安全运行。
6、在专设的加工房或爆破现场的专用棚内制作好爆药包。棚内不准有电气、金属、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7、爆破时设专人点清爆破数,核对与装炮数量是否相符,确认炮响完并过5分钟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8、每一次爆破作业结束后,对现场进行认真的清理,防止瞎炮和爆炸物的丢失。
9、爆破完毕后,及时清理悬危岩石。
10、在接触网附近严禁用电雷管起爆,严禁在列车通过前将炸药装好等待放炮。
11、爆破时必须到行车部门办理封锁登记,严禁不清点爆破,或利用列车间隔时间爆破。
12.爆破时必须建立应急小分队,在爆破结束后第一时间对影响列车的威石及障碍物清除,完毕后及时通知行车部门及铁路公安进行符合,双方经过共同核查具有解除封锁命令的条件后才能解除封锁通知驻站联络员办理销记手续。
13、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14、炮眼施工安全措施:人工打眼,打眼前应对周围松动的土石进行清理,若用支撑加固时,应检查支撑是否牢固;打眼人员必须精力集中,锤击要稳、准,并击入钎中心,严禁互相对面打锤;随时检查锤头与柄连接是否牢固,严禁使用木质松软,有节疤、裂缝的木柄,铁柄和锤平整,不得有毛边。
15、机械打眼安全技术措施:操作中必须精力集中,发现不正常的声音或震动,应立即停机进行检查,并及时排除故障,方准继续作业;换钎、检查风钻加油时,应先关闭风门,方准进行,在进行中不得碰触风门以免发生伤亡事故。钻眼机具要扶稳,钻杆与钻孔中心必须在一条线上;钻机运转过程中,严禁用身体支撑风钻的转动部分;经常检查风钻有无裂纹,螺栓有无松动,长套和弹簧有无松动是否完整,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工作时必须戴好风镜、口罩和安全帽。
16、爆破的最小安全距离:炮孔爆破200 米;深孔爆破300米。
17、炮眼爆破安全措施:装药时严禁使用铁器,且不得炮棍挤压或碰击,以免触发雷管引起爆炸,放炮区要设警戒线,设专人指挥,待装药、堆塞完毕,按规定发出信号,人员撤离,经检查无误后,方准放炮,同时起爆若干炮眼时,应采用电力起爆或导爆线起爆。
18、爆破防护覆盖安全措施:地面以上爆破时,可在爆破部位铺盖草垫或草袋,内装少量砂、土,做第一道防线,再在上面铺放胶管帘(炮衣)或胶垫作第二道防线,最后用帆布篷将以上两层整个覆盖包裹和帆布用铁丝或绳索拉紧捆
牢。对邻近建筑物的地下爆破时,为防止大块抛扔,爆破防护网覆盖,当爆破部位较高,或对水中构筑物爆破,则应将防护网系在不受爆影响的部位。
为在爆破时使周围建筑物及设备不被打坏,其周围可用厚度不小于50 毫米木板加固,并用铁丝捆牢,与炮孔的距离不小于500 毫米如爆破体靠近钢结构或需保留部分,必须用砂袋(厚度不小于500 毫米)加以防护。
19、瞎炮的处理方法与安全措施:发现炮孔外的电线和电阻、导火线或电爆网(线路)不合要求经纠正检查无误后,可重新按通电源起爆。当炮孔深在500 毫米以内时,可用裸露爆破引爆,炮孔较深时,可用竹木具小心将炮眼上部堵塞物掏出,用水浸泡并冲洗出整个药包,并将拒爆的雷管销毁,也将上部炸药掏出部分后,再重新装入起爆药起爆。距爆孔近旁600 毫米处,重新钻一与之平行的炮眼,然后装药起爆以销毁原有瞎炮,如炮孔底有剩余药,可重新加药起爆。深孔瞎炮处理,采用再次爆破,但应考虑相邻已爆破药包后最小抵抗线的改变,以防飞石伤人,如未爆炸药包与埋下岩石混合时,必须将未爆炸药包浸湿后,再进行清除。处理瞎炮过程中,严禁将带有雷管的药包从炮孔内拉出,也不准拉住雷管上的导线,把雷管从炸药包内拉出来。瞎炮应由原装炮人员当班处理应设置标志,并将装炮情况、位置、方向、药量等详细介绍给处理人员,以达到妥善处理的目的。若工程位于居民区,项目部与爆破公司应提前与周围居民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爆破工程的顺利施工。
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爆破员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2、 各种爆破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3、 爆破所用的各种电雷管、火雷管、导爆索、炸药等物品,在搬运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抛掷。
4、 拉运火工材料的汽车不准停留在人员密集的地方,车上应标有危险标志。带车人员严禁吸烟及带火种。
5、 从药库加工房领出的各种起爆药包运往施工现场时,要根据背运人员的体力强弱负重。
6、 往现场运送起爆药包及炸药时,运送人员严禁吸烟。禁止在有明火处休息。不准靠近汽车排气管行走。
7、 炸药运到工作面时,应与明火、机械设备、电源及供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设专人看守。
8、 爆破器材库内要保持整洁、卫生、干燥、通风,严禁乱堆乱放。
9、 导爆索与雷管库内应严防老鼠及有害动物,若发现应及时消灭,以防啃响发生事故。
10、 库房应通风良好,禁止潮气或雨水浸入。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0~30℃之间。低于或高于上述温度时,要采取加温或降温措施。
11、 对进库的火工材料数量必须严格清点,若发现数量与单据不符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查证落实,否则不能上帐。
12、 对每次进库的材料必须检查说明书,并进行必要的试验,否则不能发放使用。对已加工好的各种不同批材料,不能同时发放,要注明标签,预防发生意外。
13、 严格领退手续,作到认真负责,填写爆破单据,注明工程项目及单位、时间、地点、班次、发放人、领用人和施工单位,并要三方签字方能生效,否则以手续不清来追究责任。
14、 仓库人员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当面查清物与帐目,否则按本班帐目不清处理。严禁撕改帐目。
15、 在加工火炮剪导火索时,首先弄清是否同厂、同批,若不是同厂、同批时,应按规定试验燃速,并不准和异厂、异批导火索混合使用,以防燃速不同发生事故。
16、 剪好的导火索及加工完了的起爆管和信号管应每十根一把,点清数量,顺方向盘好,放在干燥处,严禁放在潮湿的地面上。
17、 加工火炮插管时,必须严格清查管数、导火索头与雷管的数量应相符。严防不慎掉管踏响。
18、 导火索插入管内时,管内杂物应倒净,以免杂物堵塞导火索药芯造成瞎炮,严禁用嘴吹。
19、 火雷管插好后包缠胶布时,手指应轻微顶住管尾,以免接触不良脱节造成瞎炮。
20、 绑炮时若遇药卷过硬时,可用拖把将药卷捻松后再慢慢把管插入,严禁用力硬插。
21、 在绑扎火炮时,不许在药卷封口处过分转动,防止绑扎处受伤,浸腊后不过火。
22、 对露天使用的硝铵类炸药挂腊时,腊温不得超过70℃。
23、 绑扎起爆药包时,药包纸上缠绕要不少于四圈,导火索上缠绕要不少于三圈,并要均匀,防止背运时脱落。
24、 加工和装放火炮时,现场严禁生明火,严禁吸烟,不准开玩笑、打闹,更不许将绑好的炮头乱抛。
25、 加工完毕,彻底清查现场,核对领出数与加工数是否相符,若有差额按责任事故追究。
26、 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理时,必须在单独专门的加工房内进行,同时必须远离爆破器材库,其安全应符合规定。
27、 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铺有软垫且有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每一工作台只许堆放100 只以下雷管和相应的导火索、导爆管。
28、 加工房应具备相应的通风、保温、防潮、防火、防爆及防雷措施。加工场地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用品。
29、 供做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的每盘导火索,其两端应各切掉5cm 长的线段。
30、 切断导火索时,桌子上不准放置雷管。连接导火索与雷管时,桌子上不准放置切割工具。在切割过程中,发现断裂、过粗、过细、包皮破损、揉折、打死扣、变质等均应随时切掉。
31、 加工好的起爆管和信号管必须分开存放,信号管上必须系上标志,加工起爆管时,必须用特制的紧口钳子夹紧管体口部边缘。
32、 加工时撒落的炸药残碴、导火线头、药卷纸筒等材料,应随时收拾在专用木箱内,以便及时烧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