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施工现场和销售现场应设置建筑节能公示牌,具体要求详长建发[2008]443号文件、湘质安监字[2010]6号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5、建筑节能的验收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长建发[2008]55号文件执行。
6、节能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应的规范和文件要求。所提供的形式检验报告中应有燃烧性能的指标,进场检测应对燃烧性能进行复检。
7、防护栏杆、楼梯扶手、临空的外窗窗台、安全玻璃等涉及住宅工程安全使用功能的部位,应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和长质监[2009]26号文件等要求执行。
四、钢结构工程
1、加强原材料及成品的进场验收,需复验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见证取样、送样。
2、加强地脚锚栓位置、标高的控制,在施工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地脚锚栓在浇捣混凝土时不偏位。
3、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使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地面不小于150mm。当柱脚底面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底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
4、加强对高强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的检测。现场处理的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实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应自由穿入螺栓孔。高强度螺栓孔不应采用气割扩孔,扩孔数量应征得设计同意,扩孔后的孔径不应超过1.2d(d为螺栓直径)。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丝扣,其中允许有10%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终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
5、网架(网壳)结构安装完成后以及安装屋面板后应分别进行竖向位移的测量,测量值不得大于相应荷载作用下设计值的1.15倍。
6、加强对网架(网壳)支承点的距离和高差的检查。
7、门式刚架结构的施工(吊装)应有专门的吊装方案,并符合《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的要求。
8、钢结构的相关检测应按设计及《钢结构设计规范》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进行。
9、一级焊缝应进行100%的检验;二级焊缝应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不得少于20%。
10、抽样检查的焊缝数如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为合格;大于5%时为不合格;在2%~5%之间时,应加倍抽验,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如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为合格,大于3%时为不合格。当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余下的焊缝全数检查。当检查出一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如在加倍抽查中未抽查出其他裂纹缺陷时,为合格,当检查出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做全数检查。
五、其他
1、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工期编制合理的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公司总监审核。
2、施工、监理方人员配备需齐全,并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现场监理部和施工项目部人员的配置及变更要求详见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
3、各责任主体需严格按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图纸,如有重大变更,需书面报知我站。现场施工用图均应加盖施工图审查章。
4、认真学习长质监[2009]20号文件,做好质量通病的防治工作。施工单位应针对本工程的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措施或施工方案,并送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应针对本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实施细则。对质量缺陷的处理应有书面的文字记录,包括部位、缺陷的描述、处理方法、处理结果等。
5、施工单位应在每月月初报本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到我站;监理单位应在每月月初报上月的监理月报到我站。
6、加强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按长质监[2010]02号文件要求执行,并应延伸监理。
7、按长质监[2009]60号文件要求,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的控制。
8、按长质监[2009]19号文件要求,加强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管理。重要设计变更情况一览表须在验收前报送我站。质量控制资料审查合格后再报送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通知书。
9、按长质监[2009]17号文件和建质[2009]291号文件要求,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应在节能验收之后,并应通知我站进行抽查。
10、主体验收前,施工、监理和建设方应向我站提交关于楼板厚度、层高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报告,我站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并按湘建建[2010]332号文件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进行检测。
11、按长质监[2009]18号文件要求落实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并要求联合验收通过后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12、按建设部五号令要求,设置工程永久性标牌。标牌的相关要求详长质监[2011]10号文件。
13、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提前交房的,将追究建设单位责任,给予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4、违法施工的项目应按我站[2007]39号文件要求处理。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详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公示长沙市危房、房屋可靠性鉴定检测机构名单的公告。
15、需申请省优及省优以上的项目,因申报结构优良。相应资料的目录和表格可从94078470(QQ群)下载。
各责任主体单位应认真学习我站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上述相关文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有疑问,可随时与我们联系。同时,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能提出您宝贵的意见。监督电话:市质监站纪检部门 84694021或84694022。
参加交底人员:
建设方(签字):
施工方(签字):
监理方(签字):
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筑四科监督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