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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梁桥架设工程通用安全技术交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1月04日

    16. 桥上施工采用外吊架临边防护时,边梁吊装前应在边梁上按施工设计要求组装临边防护设施;临边防护设施组装后,必须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17. 在架梁过程中,施工现场必须根据环境状况设作业区,并设护栏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值守,严禁非施工人员入内。
    18. 使用天然和人造纤维吊索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纤维吊索捆绑刚性物体时,应用柔性物衬垫。
    (2) 纤维吊索等应由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
    (3) 纤维绳穿过滑轮使用时,轮槽宽度不得小于绳径。
    (4) 使用中,纤维吊索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30°。
    (5) 受力时,严禁超过材料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允许拉力。
    (6) 使用潮湿聚酰胺纤维绳吊索等时,其极限工作载荷应减少15%。
    (7) 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8) 纤维吊索等不得在地面拖拽摩擦,其表面不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
    (9) 吊索等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潮湿后不得加热烘干,只能在自然循环空气中晾干。
    (10) 纤维绳索等不得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温度以外环境中使用,且不得在有热源、焊接作业场所使用。
    (11) 人造纤维吊索等材质应是聚酰胺、聚酯、聚丙烯;天然纤维中大麻、椰子皮纤维不得制作吊索;直径小于16mm细绳不得用做吊索;直径大于48mm粗绳不宜用做吊索。
    (12) 各类纤维吊索等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禁止与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不可接触物质相接触,防止受到环境腐蚀作用;天然纤维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介质,人造纤维不得接触有机溶剂,聚酰胺纤维不得接触酸性溶液或气体,聚酯纤维不得接触碱性溶液。
    (13) 当纤维吊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绳索捻距增大。
    2)  严重折弯或扭曲。
    3)  绳索表面过多点状疏松、腐蚀。
    4)  已报废的绳索严禁修补重新使用。
    5)  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
    6)  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
    7)  绳被切割、断股、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
    8)  绳索内部绳股间出现破断,有残存碎纤维或纤维颗粒。
    9)  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股磨损达原绳股1/3。
    10)  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11)  端部配件和短环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5%;链环之间和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80%,其他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90%;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少大于原公称直径的10%;扭曲、严重锈蚀和积垢不能加以排除;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达原尺寸10%;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卸扣不能闭锁。
    19. 使用卷扬机吊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卷扬机作业应设信号工指挥。
    (2) 钢丝绳两侧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3) 卷扬机及其锚固系统应安装稳固,经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4) 作业人员不得从张紧的钢丝绳上跨越,不得在起吊重物下穿行。
    20. 使用倒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倒链使用完毕应清洗干净,润滑保养后入库保管。
    (2) 重物需在空间暂时停留时,必须将小链拴系在大链上。
    (3) 需将链葫芦拴挂在建(构)筑物上起重时,必须对承力结构进行受力验算,确认结构安全。
    (4) 链葫芦外壳应有额定吨位标志,严禁超载;当气温在-10℃以下时,不得超过额定重量的一半。
    (5) 拉动链条必须由一人均匀、慢速操作,并与链盘方向一致,不得斜拉猛拽。严禁人员站在倒链正下方操作。
    (6) 使用前应检查吊架、轮轴、吊钩、链条、链盘等部件,发现裂纹、变形、锈蚀、损伤、传动不灵活等,严禁使用。
    (7) 作业中应经常检查棘爪、棘爪弹簧和齿轮的技术状态,不符合要求应立即更换,防止制动失灵;齿轮应经常润滑保养。
    (8) 起重时应先慢拉牵引链条,待起重链承力后,检查齿轮中啮合和自锁装置的工作状态,确认正常后方可继续起重作业。
    21. 使用金属吊索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2) 钢丝绳切断使用时,应在切断的两端进行防止松散的处理。
    (3) 吊索具应由具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作业前应经试吊,确认合格。
    (4) 钢丝绳使用完毕应及时清理干净、加油润滑、理顺盘好,放至库房妥善保管。
    (5) 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时封闭锁必须拧紧;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卡环;严禁用补焊方法修复卡环。
    (6) 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cm。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0%计。
    (7) 严禁在吊钩上焊补、打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扭转变形超过10°。
    2)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3) 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4) 危险断面或钩颈产生塑性变形。
    5)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其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
    (8)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2-24的要求:
    22. 使用千斤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油压式千斤顶应检查其活塞阀门和油箱中的油量,确认良好、油量充足,一旦发现漏油和机件故障,应立即更换检修,使用前应检查千斤顶的机件,确认完好、灵活,如发现丝杆、螺母出现裂纹应禁止使用。
    (2) 作业时应由专人指挥,明确分工,一台千斤顶顶升构件时必须掌握构件重心,防止倾倒;两台以上千斤顶顶升构件时,应选择规格型号一致的千斤顶,并保持受力均匀,顶升速度相同。
    (3) 作业时千斤顶应置于平整坚实的地方,并应用垫木垫平,千斤顶与顶升构件之间应垫以木垫,所顶部位必须坚实。
    (4) 千斤顶必须按规定的承重能力使用,最大工作行程,不得超过丝杆、活塞等总高度的75%,不得超载。
    (5)千斤顶应放置在干燥和不受晒的地方,搬运时不得扔掷;油压千斤顶和油箱二者应拆开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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