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爆炸物品管理
(一)爆炸物品仓库
1、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2、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经当地派出所批准。
3、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⑴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⑵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⑶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⑷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⑸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⑹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⑺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二)爆破器材的储存
1、铁路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2、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铁路公安机关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3、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晰,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4、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5、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6、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7、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三)爆破器材的管理
1、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2、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3、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4、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5、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6、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7、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
8、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9、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存档。
(四)爆破器材的使用
1、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2、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3、施工单位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4、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5、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6、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六、其他安全管理
1、加强预防预报。对隧道沉降、路基沉降、模架预压等施工项目的量测过程,要贯穿于施工全过程,在此过程中要统一组织、统一指挥,要严格按程序作业,详细记录全过程实测数据。由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签认,检查核实有关数值,现场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要知道具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分析,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2、加强用电安全管理,施工场所及驻地,要由专职电工按规定安装用电设施及线路,严禁其他人员乱拉、乱接、乱用,施工用电要按规定标准配备使用配电箱、开关箱和漏电保护器,严格执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规定。落实分级分线控制,隧道施工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并有专职电工现场值班。电工要建立、落实“周检”制度,并建立安装、巡查、检修记录。确保用电安全。
3、强化高处作业管理。高处作业必须按照要求,正确安装、使用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施工人员上下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符合要求的通道。深基坑施工,要完善防护、支护方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4、要加强塔吊、脚手架、支架拆装、移动模架作业的安全监控。在拆装作业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经局指集体讨论审核签认后报总监批准。实施前必须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施工作业过程中,施工负责人、总工或技术主管、专职安检人员必须跟班盯岗。
七、有关具体要求
1、各施工单位要按照以上监控重点要求,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制定可操作性强、有效的安全卡控细化制度。第一管理者要确保安全体系有效运转。同时,要健全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分清责任,明确处罚标准。从重从严从快追究“三违”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外协施工作业队伍的安全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以包脱管、擅自施工。各项施工作业必须指派员工代班盯岗,技术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必须有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跟班盯岗。
3、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对安全情况进行监控,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或危机人身安全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总监。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报告。
4、监理人员要严格督促检查施工情况,强化过程控制。严格监控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坚决消除“三违”行为。即:违章、违纪、违规,凡发现“三违”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或不听劝告及拒不整改落实的要暂停报验转序,并立即报请总监责令其暂停施工等处理。
5、各单位人员发现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第一责任人汇报,第一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抢险。并同时通知专业监理。监理人员必须立即向安全监理和总监报告。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第一时间向监理、业主汇报。
6、对以上要求各参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各监理分站要认真组织监理人员学习本交底,领会熟知其卡控要点,在日常检查中认真监控把关。对未按以上要求落实的单位,要上报总监,并暂停施工作业报验转序工作。
交底单位:
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厦深铁路广东段监理项目部
接受交底单位: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厦深铁路广东段工程指挥部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厦深铁路广东段工程指挥部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厦深铁路广东段工程指挥部
交底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