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应对基坑支护和降水、土石方施工、塔机和物料提升机的拆装作业、脚手架的搭设、模板支护等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采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行重点监控,并按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和专项监理方案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6. 项目监理部应:每日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巡视,并做好相关记录,须整改的则;每周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每月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并形成报告。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正式推行强制监理制度,国家就对监理单位赋予了一定的社会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违反了法律、法规对其的要求,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监理部的违法行为有:
1.《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监理部未按照《条例》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就构成违法行为。
2.《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监理部不实施上述行为,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
3. 项目监理部在发现事故隐患以后,并不是通知完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就可以了。因为项目监理部是在履行一种社会义务,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项目监理部需要继续履行一定的义务,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如果报告不及时或不报告,也是违法行为。
4.《条例》第14条第3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如果项目监理部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就是没有尽到监理责任,便构成违法行为。
5.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种:
①行政责任。对于监理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首先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②刑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事责任针对的不是监理单位本身,而是监理组的直接责任人员。
③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往往也是违约行为,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利益;如果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安全责任风险的防范措施:
1.如项目监理部进场时建设单位已选定施工单位,经考察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项目监理部应书面表明立场。
2.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项目监理部应评估对施工安全方面的影响,表明态度并签注意见;各方协商制定措施时,项目监理应明确观点并留下凭证。
3.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出于某种需要,须压缩工期实行抢工时,一方面项目监理部应协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完善相应施工安全措施,使“抢工”具有实施可行性。若其措施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或相关单位又不愿为“抢工”支付安全措施时,项目监理部应表明态度。(竭力规劝不要蛮干)留下凭证,并报告公司,必要时向主管部门和安监站报告。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相关单位故意违法违规,项目监理部应及时提醒、规劝,表明制止态度;若仍得寸进尺,一意妄为,项目监理部应提高警惕,情况严重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并收集和留下凭证,及时向监理公司和安全监督站汇报,以防陷入更大的风险。
5.对于由施工单位垫资的工程,建设单位也要受施工单位的控制,项目监理部的行为也更得不到相关单位的支持,因此,施工单位对项目监理部的检查监督会置之不理,此时,我项目监理部更应在有理、有利的原则下,利用相关条款报告监理分公司;情况严重时,应建议公司适时中止监理合同,以防落入更深的安全险境。
三、应用法律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的正当利益:
1.规避法律责任保护自己的根本措施: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职业道德及行为准则,尽心尽力履行监理职责;时时、处处、事事,讲依据,重数据,留凭证。
2.被不当追究法律责任时,要好申诉和举证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当项目监理部无过错或有轻微过错被扩大追究法律责任时,项目监理部应为自身无过错或轻微过错的主张进行申诉和举证。举证的一般内容包括:
1)反映监理依据合法性的证据。用以表明监理履行职责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施工图纸等进行的。
2)反映监理工作的程序、方法的合法性及规范性的证据。用以表明监理工作的程序、方法、手段既合法又符合规范,特别是对施工安全风险事前就有预见,并有对策建议向施工单位提出,施工中又及时督促施工单位。
3)反映监理进行工程协调和处理问题的后果具有合理性的证据。用以表明监理工作的效果是合理的,能为各方接受,因而为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推动工程进展是有益的。
4)针对所追究的事故责任,要提得出有可信证据支持的事故原因申诉报告。在该报告中要有以充分反映监理的行为合法、合理、及时的论据的证据,要有反映事故责任方(或主要责任方)行为不当或不力的论据和证据。
总之,项目监理部和监理工程师的申诉或举证要科学、客观、公正,即表明监理自身的责任是有或没有、大或少,同时也要为事故责任的处理提供佐证,所谓可信证据是指能否为法律认可的包括不同载体形成的文字、数据、图像等信息。因此,从现场监理工作一开始就做好相关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建设是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依法保护自己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交底人签字(分公司总工或副总工):
接交人签字(项目监理部人员):
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分公司
201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