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规定
(1) 排降水结束后,集水井、管井和井点孔应及时填实,恢复地面原貌或达到设计要求。、
(2) 现场施工排水,宜排入已建排水管道内。排水口宜设在远离建(构)筑物的低洼地点并保证排水畅通。
(3) 施工期间施工排降水应连续进行,不得间断;构筑物、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不得停止排降水。
(4) 施工排水不得在沟槽、基坑外漫流回渗,危及边坡稳定。
(5) 排降水机械设备的电器接线、拆卸、维护必须由电工操作,严禁非电工操作。
(6) 施工现场应备有充足的排降水设备,并宜设备用电源。
(7) 施工降水期间,应设专人对临近建(构)筑物、道路的沉降与变位进行监测。遇异常征兆,必须立即分析原因,采取防护,控制措施。
(8) 对临近建(构)筑物的排降水方案必须进行安全论证,确认能保证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稳定,方可进行排降水施工。
(9) 采用轻型井点、管井井点降水时,应进行降水检验,确认降水效果符合要求,降水后,通过观测井水位观测,确认水位符合施工设计规定,方可开挖沟槽或基坑。
2、 基坑排水
(1) 采用明掏排水,排水井宜布置在管道和构筑物基础的范围以外,并不得扰动地基。当构筑物基坑面积较大或基坑底部呈倒锥形时,可在基坑范围内设置,但应使排水井井筒与基础紧密连接,并在终止排水时,便于采取封堵的安全措施。
(2) 采用明沟排水,不得扰动地基,并应保证沟槽、基坑边坡的稳定。
(3) 修建排水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水井应设安全梯。
2) 排水井井底高程,应保证水泵吸水口距动水位以下不小于50cm。
3) 排水井处于细砂、粉砂等砂土层时,井底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
4) 排水井应根据土质、井深情况对井壁采取支护措施。
5) 排水井进水口处土质不稳定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6) 安装预制井筒时,井内严禁有人。
(4) 排水井应在沟槽、基坑土方开挖至地下水位以前建成。
(5) 排水沟开挖过程中,遇土质不良,应采取护坡技术措施,保持排水沟和淘槽、基坑的边坡稳定。
(6) 排水井内掏挖土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井内环境恶劣时,两人掏挖应轮换作业,每次下井时间不宜大于1h;掏挖作业时,井上应设专人监护。
2) 上下排水井应走安全梯。
3) 掏挖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土壁和支护的变形、稳定情况,发现土壁有坍塌征兆和支护位移、井筒裂缝和歪斜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撤至地面安全地带,待采取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4) 在孔口1m范围内不得堆土(泥)。
(7) 排水沟应随沟槽基坑的开挖及时超前开挖,其深度不宜小于30cm。并保持排水畅通。
3、地表排水的排除
(1) 潜水泵运转中30cm水域内,人,畜不得入内。
(2) 离心泵运转中严禁人员从机七越过。
(3) 进球超过12米水域作业,必须近派熟悉水性人员,并应采取防止发生溺水事故的措施。
(4) 施工现场水域周围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
(5) 离心式水泵吸水u应该网罩,且距动水位不得小于50cm:潜水泵泵体距动水位不得小于50cm.严禁潜水泵陷入污抛中运行。
4、 管井井点降水
(1) 成孔后,应及时安装井管。由于条件限制,不能及时安装时,必须安设围挡、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2) 电缆不得与井壁或其他尖利物摩擦遭受损伤。
(3) 管井井口必须高出地面,不得小于50cm。井口必须封闭,并设安全标志。当环境限制不允许井口高出地面时,井1:3应设在防护井内;防护井井盖应与地面同高;防护井必须盖牢。
(4) 向井管内吊装水泵时,应对准井管,不得将手脚伸入管口,严禁用电缆做吊绳。
(5) 井管安装时,吊点位置应正确,吊绳必须栓系牢固,并用控制绳保持井管平衡。向孔内下井管时,严禁手脚伸入管与孔之间。
(6) 使用深井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泵在试运转过程中,有明显声响、不出水、出水不连续和电流超过额定值等情况,应停泵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投入使用。
2) 停泵前应先关闭出水阀,再切断电源,锁闭闸箱。
3) 深井泵抽水的含砂率应低于0.01%。
4) 泵在运转过程中,应经常观察井中水位变化,水泵的1~2级叶轮应浸入动水位1m以下。
5、补充交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