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的监督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管理的通知》(仑建【2008】89号)规定,结合我区检测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监督交底如下,望各方主体认真执行。
一、同一单位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下列(一)至(十七)项试块、试件及构备件必须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原则上必须按照质监站签发的《检测登记表》要求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检测(个别检测项目因检测机构条件限制不能实施的,但其检测项目也应在同一家检测机构受理大厅内送样受理并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为按质监站签发的《检测登记表》要求委托检测的、应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检测而未委托的或未按规定擅自委托多家检测机构检测的、检测数量不足等问题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二)钢材(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试验;
(三)砌墙砖机砌块强度试验;
(四)建筑用砂(海砂、淡化砂)常规检测;
(五)建筑用卵石碎石常规检测;
(六)砼拌合物性能试验;
(七)砼力学性能试验;
(八)砼抗渗性能试验;
(九)建筑砂浆配合比与力学性能试验;
(十)预制桩(多孔板、檩条等)结构性能试验;
(十一)脚手架钢管、扣件安全性能、力学性能试验(原则上一个单位工程钢管、扣件应不少于一个检验批,具体按照《浙江省建筑用钢管、扣件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要求);
(十二)建筑外窗三性检测(外窗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试验1组;外窗总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工程试验2组;外窗总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试验3组。对有各种尺寸、型式的外窗工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外窗类型进行试验)。
(十三)砼结构后锚固(植筋)检测;
(十四)防水材料(包括各种卷材、涂料以及各种胶结材料)试验;
(十五)钢结构高强螺栓连接副检测;
(十六)钢结构、网架焊接缝超声波探伤检测;
(十七)市政工程主要常规检测项目。
其中涉及沥青(改性沥青)性能、沥青混合料性能、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性能等其他按规定应做的检测项目和幕墙工程相关检测也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检测可以委托省内检测机构或经省建设厅备案的省外检测机构。
二、建筑工程主要常规检测项目内容
(一)钢材;
原材料力学性能、焊接接头力学性质。对钢材原材料材质有怀疑时或进口钢材焊接时化学成份分析。
(二)水泥
安定性、28天强度
(三)砖(包括砌块等):力学性能
(四)预制构件(多孔板、檩条等):结构性能
(五)砼(包括商品砼):抗压、抗折、抗渗、配合比设计
(六)砂浆(包括水泥土):抗压、配合比设计
(七)砂(海砂、淡化砂):CL、含泥量、贝壳含量
(八)幕墙:
1、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
2、后置预埋件的现场抗拉拔强度检测;
3、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4、石材的弯曲强度;
5、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6、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
7、其他。
(九)钢结构、网架:焊接质量、高强度螺栓抗滑系数
(十)桩基:桩身质量、承载力
(十一)防水材料:包括各种卷材、涂料以及各种胶结材料
(十二)其他按规定应做的检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