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沉井的制作高度不宜使重心离地太高,以不超过沉井短边或直径的长度为宜。一般不超过12m。特殊情况需要加高时,必须有可靠的计算数据,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2)沉井顶部周围应设防护栏杆。井内的水泵、水力机械管道等设施,必须架设牢固,以防坠落伤人。
(3)潜水员的增、减压规定及有关职业病的防治,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4)空压机的贮气罐应设有安全阀,输气管道编号,供气控制应有专人负责,在有潜水员工作时,应有滤清器,进气口应设置在能取得洁净空气处。
(5)采用套井与触变泥浆法施工时,套井四周应设置防护设施。
(6)抽承垫木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分区域,按规定顺序进行。并在抽承垫木及下沉时,严禁人员从刃脚、底梁和隔墙下通过。
(7)沉井下沉采用加载助沉时,加载平台应经过计算,加载或卸载范围内,应停止其他作业。
(8)沉井下沉前应把井壁上拉杆螺栓和圆钉割掉。特别在不排水下沉时,应全部清除井内障碍和插筋,以防割破潜水员的潜水服。
(9)当沉井面积较大,采用不排水下沉时,在井内隔墙上应设有潜水员通行的预留孔。井内应搭设专供潜水员使用的浮动操作平台。
(10)沉井的内外脚手,如不能随同沉井下沉时,应和沉井的模板、钢筋分开。井字架、扶梯等设施均不得固定在井壁上,以防沉井突然下沉时被拉倒发生事故。
(11)浮运沉井的防水围壁露出水面的高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1m。
(12)沉井在淤泥质粘土或亚粘土中下沉时,井内的工作平台应用活动平台,严禁固定在井壁、隔墙和底梁上。沉井发生突然下沉,平台应能随井内涌土上升。
(13)采用抓斗抓土时,井孔内的人员和设备应事前撤出,如不撤出,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妥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