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底内容:
一、洞口的路基、边、天沟、仰坡面应自上而下开挖,一次将土石方工程做完,开挖人员不得上下重叠作业。
二、边、仰坡以上山坡松动危石应在开工前清除;施工中应经常检查,特别是在雨雪天之后,发现松动危石必须立即清除。
三、洞口开挖坚持边开挖,边防护的原则,二次开挖完成后,及时按照设计进行边仰坡坡面防护,以保持坡面稳定性和整体性。
四、成洞面开挖完成后,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成洞面防护。
五、洞口开挖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进行爆破方案设计。
2、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用量领取,随用随领。放炮后的剩余器材,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退库,并办理签字认可手续。
4、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域内严禁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⑵、不得使用金属工具装药;
⑶、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⑷、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作业。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天气应停止爆破作业,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危险区。
5、起爆前应做好下列防护工作:
⑴、起爆应由值班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⑵、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⑶、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至安全地带,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⑷、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们取得联系。
6、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电力起爆时,作业人员必须按预先选好的撤离路线到达躲炮地点,装入起爆体内的电雷管脚线长度应为20 cm-30 cm。
⑵、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⑶、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⑷、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7、处理哑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哑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⑵、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⑶、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⑷、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⑸、可在距瞎炮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⑹、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8、爆破后应及时清除边仰坡上的松动石块,地质不良时,边、仰坡应采取加固措施。
六、端墙处的土石方开挖后,对松动岩层应进行支护。
七、隧道门及端墙施工时,砌体工程脚手架、工作平台应搭设牢固,并设有栏杆和扶手,脚手架不得妨碍车辆通行。
八、起拱线以上的端墙施工是应设安全网,防止人员、工具和材料坠落。
九、起吊作业应符合起重吊装作业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