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高工人的安全意识,使工程顺利进行,我项目部特制定以下隧道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希望有关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和伤害他人:
1、一般规定
1.1. 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1.2.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出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1.3. 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1.4. 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1.5. 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2.开挖、凿孔及爆破
2.1 开挖及凿孔
2.1.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1.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2.1.3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2.1.4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2.1.5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2.1.6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2.1.7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2.1.8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2.2爆破
2.2.1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2.2.3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2.2.4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⑴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⑵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⑶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⑷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2.2.5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2.2.6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2.2.7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 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2.2.8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2.2.9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2.2.10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2.2.11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的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3.洞内运输
3.1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3.2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如通风良好,可以达到本章“通风及防尘”要求者除外)。
3.3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3.4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3.5装碴
3.5.1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械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3.6洞内运输
3.6.1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时1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10km/h;
⑵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⑶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⑷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起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⑸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⑹洞外卸碴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8m处设置挡木;
⑺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⑻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有近光或小灯光。
3.7爆破器材运输
3.7.1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3.7.2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二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
3.7.3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3.7.4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3.7.5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4.支护
4.1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4.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4.3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一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4.5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4.6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4.7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杉等坚硬且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m时不得小于25cm;其它连接杆件稍径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木支撑宜采用简单,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应保证坑道的运输净空。
4.8钢支架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应遵守 “起重吊装”的规定。
4.9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4.10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
4.11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5.通风及防尘
5.1隧道作业环境标准
5.1.1粉尘允许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mg以下。
5.1.2氧气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下同)。
5.1.3瓦斯(沼气)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5.1.4一氧化碳不得超过30mg/m3。
5.1.5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浓度应在5 mg/m3以下。
5.1.6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15 mg/m3 。
5.1.7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10 mg/m3 。
5.1.8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 mg/m3 。
5.1.9隧道内的气温不宜超过28 ℃ 。
5.2隧道内空气成分每月应至少取样分析一次;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5.3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m3。
5.4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进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5.5施工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炮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5.6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上应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⑴放炮前后应进行喷雾与洒水;
⑵出碴前应用水淋透渣堆和喷湿岩壁;
⑶在吹如式的出风口,宜放喷雾器。
5.7防尘用水的固体含量不应超过50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1。水池应保持清洁,并有
沉淀或过滤设施。
6.照明、排水及防火
6.1照明
6.1.1隧道内的照明灯光应保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应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选用不同的高度。
6.1.2隧道内用电线路,均应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的高度用瓷瓶悬挂牢固。不得将电线挂在铁钉和其他铁件上、或捆扎在一起。开关外应加木箱盖,采用封闭式保险盒。如使用电缆亦应牢固地悬挂在高处,不得放在地上。
6.1.3隧道内各部的照明电压应为:
⑴开挖、支撑及衬砌作业地段为12~36v;
⑵成洞地段为110~220v;
⑶手提作业灯为12~36v。
6.1.4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电路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6.1.5在潮湿及漏水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6.2排水
6.2.1在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须挖凿排水沟,当下坡开挖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设置大于20%涌水量的抽水机具予以排出。抽水机械的安装地点应在导坑的一侧或另开偏洞安装,并用栅栏与隧道隔离。
6.2.2抽水设备宜采用电力机械,不得在隧道内使用内燃抽水机。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6.2.3隧道开挖中如预计要穿过涌水地层,宜采用超前钻孔探水,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等,为防治涌水提供依据。
6.2.4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应即令工人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点。
6.3防火
6.3.1各洞、井口施工区,洞内机电硐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6.3.2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清除。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6.3.3洞内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应在专用硐室内,并设置外开的防火门。
7.瓦斯防治
7.1隧道施工发现瓦斯时,应加强通风,采取防范措施,当隧道内的瓦斯浓度经通风后仍超过第5.1条规定时,应遵守本节的各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