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时码头宜选择在水域开阔、岸坡稳定、波浪和流速较小、水深适宜、地质条件较好、陆路交通便利的岸段。
2、临时码头宜设置在桥梁、隧道、架空高压线、水下管线、取水泵房、危险库房、水产养殖场等区域的下游方向,与其他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和《河岸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1)的有关规定。
3、临时码头应安装使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4、栈桥和栈桥码头应按照使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航水域搭设的栈桥和栈桥码头应取得海事和航道管理部门批准,并应按要求设置航行警示标志。
2)栈桥和栈桥码头的设计应考虑自重荷载、车辆荷载、波浪力、风力、水流力、船舶系靠力及漂浮物、腐蚀等,并应按施工期可能出现的最不利荷载组合进行验算。
3)栈桥和栈桥码头应设置行车限速、防船舶碰撞、防人员触电及落水等安全警示标志和救生器材。
4)栈桥上车辆和人员行走区域的面板应满铺,并应与下部结构连接牢固,悬臂板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5)栈桥两侧和栈桥码头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防护栏杆上杆任何部位应能承受1000N的外力。
6)栈桥行车道两侧宜设置护轮坎。
7)长距离栈桥应设置会车、调头区域,间隔不宜大于500m.
8)通过栈桥的电缆应绝缘良好,并应固定在栈桥的一侧。
9)发生栈桥面或栈桥码头面被洪水、潮汛淹没,或栈桥被船舶撞击,或桩拄受海水严重腐蚀等情况,应重新检修、复核原构筑物。
10)栈桥应设置满足施工安全要求的照明设施。
11)栈桥和栈桥码头应设专人管理,非施工车辆及人员不得进入,非施工船舶不得靠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