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 | 施工部位 或层次 | |||||
施工内容 | 交底项目 | 塔吊安全交底 | 交底日期 | |||
交底内容: 1. 吊安装好后,必须经市劳动局等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组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2. 塔吊的操作和指挥工必须身体健康,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无证开机。 3. 作业前应检查塔吊的零配件、各种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并进行试运转,确认安全后,方可投入使用。 4. 操作人员工作时思想集中,不做与本职无关的事,严禁闲人上机。 5. 起吊重物时,要先行试吊,做到慢慢起吊,重物离地面50㎝时稍停,待重物稳定后再继续起升,中途停电或人员离岗,各控制器应转到零位,拉闸锁箱。 6. 起吊臂改变仰角时,必须空载进行,变幅时不能同时做其他动作,塔吊禁止做快速回转。 7. 塔吊在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暴雨时,应暂停使用,大风雨过后应全面检查塔机,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8. 运行中发现有异常,应停机检修,检修时应拉闸,锁箱并挂设“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标志牌或设临护人。 9. 塔吊的操作工和指挥工必须熟悉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操作工必须服从指挥工指挥,并坚持十不吊原则,上下吊物时均应鸣铃示警。 10.间作业、工作均应有足够的照明、视线清楚。 11.作业完毕,吊钩升到距离起重臂2-3M位置,所有控制器转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1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十字作业,并做好本机的使用、停用、维修和保养的台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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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 | 被交底人 | |||||
项 目 负责人 | ||||||
执 行 情 况 |
安全员: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3份,交底人、安全员、被交底人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