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铁总运[2014]180号)、太原铁路局关于重新印发《太原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太铁师﹝2012﹞512号)
二、交底内容:
1、既有线施工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要求
1.1.“既有线”是铁路施工时经常提到的一个词,一般指的是原先已经建造好的线路,通常是要对此线路进行改造时,称之为既有线。
既有线施工,是指在已经建成的公路、铁路(一般情况是已经投入运营的,又称营业线)附近或穿越其上/下方进行新线施工。
1.2.邻近营业线施工的定义:距既有线线路中心30m范围内为临近营业线范围。
1.3.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指为防止外来因素对铁路运行的干扰,减少铁路运输安全隐患,在铁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行为进行限制而设置的特定区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不涉及土地权属问题,在此区域内,禁止从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但并不改变土地的权属关系。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桥梁外侧起算:
(1)城市市区不小于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小于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小于12米;
(4)其他地区不小于15米。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1条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有8种行为被禁止:
(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2)取土、挖沙、挖沟;
(3)铁路下采空作业;
(4)堆放、悬挂物品;
(5)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了望的树木及其他植物;
(6)烧荒;
(7)放养牲畜;
(8)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这里除了第七条,其他都和施工有关。
1.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保护铁路通信、信号设施有那些规定?
(1)禁止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孔、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2)禁止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两侧各1米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3)禁止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两侧各1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如建造生活下水、污水沟)
(4)禁止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挖沙、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5)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禁止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
禁止攀爬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
禁止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孔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禁止碰触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其他可能危及铁路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1.5.既有线施工有那些基本要求?
(1)在行车线上或紧靠既有线(20米范围以内)施工,为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未设好防护,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2)既有线施工必须配备防护员,防护员按各自分工负责的范围,分为驻站联络员、工地电话防护员、施工工地防护员和中间防护联络员(工地电话防护员与工地施工负责人之间传递信号的防护员)四种。
1.6.既有线施工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根据铁办[2008]190号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既有线施工是指影响既有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施工作业包括如下:
(1)线路及站场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下穿铁路施工。
(3)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架设电力线路和油气管线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都纳入营业线(既有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安全区域: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堑坡顶、路堤坡脚、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及因修建铁路、公路等公共设施,必须实施爆破作业,应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电气化牵引接触网、信号联锁设备施工。
1.7.即有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工程施工过程中,凡是影响营业线行车或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必须纳入天窗。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是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