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底内容:
1. 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2. 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3. 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安全保护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 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4) 各连接件无松动;
5) 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4. 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作杆放在空档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照JGJ 33-2001第3.2节的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时,方可开始作业。
5.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6.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7. 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的空间。
8. 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9. 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10. 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11. 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12. 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13.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14. 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15. 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