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 | 渝黔铁路土建3标 | 接受交底人 | 各工区 | ||
交底项目 | 压力容器 | 交底日期 | |||
一、一般规定 1 、锅炉及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凡使用国家规定《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d内,必须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过户、重大修理改造前,使用单位应向所属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3)锅炉及压力容器超过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使用年限时,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2、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3、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并由所属地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 4、锅炉及压力容器应进行定期检验和运行检验,并应在有效期内运行。投入运行前及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应进行检验。 5、 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低压锅炉水质》(GB1576)标准的规定,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正常的水处理工作。 6、 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等安全附件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二、压力容器 1、 压力容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单位应制定操作规程。 2) 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测温表等附件及检测装置的使用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3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1)压力容器压力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后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情况; (3)安全附件失效; (4)其他异常情况。 (4)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 2、 气瓶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使用。 2)气瓶的防振和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完好。气瓶装卸、搬迁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振荡。气瓶应分类存放,并远离火源,严禁露天存放。 3)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时,必须用阻燃的隔板隔开。 4)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5)仪表应定期校验,每只氧气瓶、乙炔瓶的减压器上应装一把焊接火钳,胶管应无漏气现象,严禁用明火烘烤解冻。 6) 作业过程中,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氧气瓶和乙炔瓶间必须保证5m以上距离,气瓶与明火间必须保证10m以上防火距离,如(图1)所示。火钳点火时不得对人,发生回火时必须先关闭乙炔阀,再关闭氧气阀。 7)气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严禁大于0.15MPa。气体流量较大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8) 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阀。 图1 气瓶与气瓶及明火间必须保证安全距离 9) 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应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 10)乙炔瓶内气体必须保证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严禁用尽。 11)气瓶的使用单位严禁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气瓶体和底座进行焊接修理。 | |||||
编制人 | 复核人 | 接收人 | 见后附签收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