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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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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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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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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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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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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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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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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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交底班组或员工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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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内容:
1、 锅炉房宜建造在施工现场的下风方向,远离在建工程,易燃、可燃建筑、露天可燃材料场、料库等。
2、 锅炉房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3、 锅炉房的门应向外开启。锅炉的正面与墙面的距离应不小于3m,锅炉与锅炉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m的距离。
4、 锅炉房应有适当的通风与采光,锅炉上的安全设备应有良好的照明。
5、 锅炉烟道和烟囱与可燃构件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金属烟囱距离可燃结构不小于100cm.,已做好防火保护层的可燃结构不小于70cm,砖砌的烟囱和烟道其内表面距可燃节后够不小于50cm,气外表面不小于10cm。
6、 未采取消烟除尘措施的锅炉,气烟囱应设防火星帽。
7、 严格值班检查制度。锅炉开着火以后,司炉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值班时间绝不允许睡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8、 司炉人员下班时,须向下一班做好交接班,并记录锅炉运行情况。
9、 炉灰倒在指定地点(不能带余火倒灰),随时观察水温及水位,禁止使用易燃、可燃体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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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作业指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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