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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企业因疫情停产停工在一个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