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场设有消防管道、消防栓,楼层内设有消防栓、灭火器,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证随时可用,并做明显标识。
(3)坚持现场用火审批制度,电气焊工作要有灭火器材,操作岗位上禁止吸烟,对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要按规定执行,指定专人设库房分类管理。建设工程内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4)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5)新工人进场要和
一起进行防火教育,重点工作设消防保卫人员,施工现场值勤人员昼夜值班,搞好“四防”工作。
(6)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防火教育,每季度培训一次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防火防火工作检查建立防火工作档案。
(7)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做到布局合理,经常维护、保养,采取防冻保温措施,保证消防器材灵敏有效。
(8)电工、焊工从事电器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9)使用电器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10)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城区内的工地一般不准支搭木板房,必须支搭时,需经消防监督机关批准。
(11)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应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12)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1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必要时,应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14)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15)氧气瓶、乙炔瓶(罐)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同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16)在施工现场要坚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别在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或从事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防火要求。
(17)施工现场的有害材料不准在现场随意焚烧,要集中起来及时处理。
(18)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