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工准备
1 办理动火证,落实安全措施。
2 对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
3 检查灭火器材、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无隐患。
二、 基本防范措施
1、现场施工区域严禁抽烟。
2、可燃物品仓库及堆放场,应设置在供水可靠、消防车能够到达的地方。有明火的作业区与可燃材料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大于30m。
3、可燃物品仓库四周,应留有宽度不小于6m的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4、对贮存的可燃物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消除。
5、在仓库或堆放场进行装卸作业时,机动翻斗车、拖拉机等易产生火花的机械严禁进入可燃物品仓库。
6、 机动车辆上应配备消防器材。施工现场消防道路应保持畅通。
7、仓库或堆放场的电缆应埋地敷设。电线需架空时,与露天燃料堆垛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仓库或堆放场不得乱拉临时线路。
8、仓库或堆放场所使用的照明灯,与易燃堆垛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
9、开关箱、接线盒,距易燃物堆垛外缘不得小于1.5m。
10、仓库或堆放场的电气设备,应经常检查维修。
三、 电气焊作业
1、焊、割作业焊工必须持证上岗并满足以下要求:
①焊工不了解焊、割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时,不得动火;
②未确认焊件内部已无可燃、易爆物前,不得动火;
③装过可燃物料未经彻底清洗和排除危险之前,不得动火;
④用可燃材料作保温、隔热、隔音的部位,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动火;
⑤焊割部位附近有可燃、爆炸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得动火;
⑥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得动火;
⑦立体交叉作业没有防火安全隔离措施时,不得动火;
⑧与外部相连的管道与设备,在未查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得动火。
2、施工完毕,应仔细检查清理现场,熄灭火种,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3、下列情况虽没有要求办理动火作业票,但在施工前要设专人监护:
①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包装箱上方或水平距离10m范围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②在用木材、塑料等可燃材料作成的屋面,棚顶、天花板及篷布上方或放置、铺设可燃材料的室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4、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火警时,应视其具体情况立即组织抢救或报告公安消防部门。
四、 消防器材的配备
1、临时木工间、施工动火区域及框架钢结构每层次应配置消防器材。
2、在仓库及现场明显处,应设置火警电话号码牌。
3、施工人员必须经过灭火器使用方法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