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同时惯切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财产的安全,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爆破施工安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条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特编写如下的爆破安全技术方案,在实施过程必须按上述规定及项目部制定的有关方案和管理制度进行。
一、采购
爆炸物品的采购,由施工队根据施工的具体情况和具体用量向项目部提出申请,项目部负责人审核并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采购手续。
二、运输
2.1运输爆炸物品要经过公安部门批准。
2.2由人工搬运爆炸物品时,炸药、雷管必须分别携带。彼此相距15米以上,禁止携带火种。
2.3用车辆运输炸药、雷管时禁止同车运输。,应轻抬轻放,要用绳子固定,避免碰撞。在行驶中车辆间相持一定距离。车上不准乘坐其他无关人员。
三、保管
3.1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库房要设专人看护。
3.2库房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种。并严禁人员穿带铁钉的鞋进入。
3.3严禁将爆炸物品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3.4爆炸物品的储存地应派人警戒,无关人员不准接近,必须做好防盗、防破坏工作。
四、领用与退库
4.1各施工队爆炸物品设专人保管即专职保管员(可由队专职保管员担任)。
4.2队爆破施工员向队保管员领用爆炸物品应经队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填表登记。
4.3爆破施工员在当天施工完后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4.4爆炸物品入库前要进行认真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入库,
4.5保管人员应及时根据每日使用情况向上级汇报。
4.6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民工或个人保存。
五、爆破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5.1雷管的导火索长度要能保证点火人员的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导火索最短不应小于1.2米)。
5.2爆破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应佩戴安全帽,准备起爆前,除点火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必须离开危险区进行隐藏,并派专人负责现场各方位的警戒。
5.3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时,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
5.4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添塞孔口,填塞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a.孔深在0.4-0.6米时为0.3米
b.孔深在0.6-2.0米时为孔深的1/2以上。
c孔深在2.0米以上时,不得少于1.0米
5.5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断导火线。
5.6雷管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或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汞部位。
5.7坑内点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5.7.1坑深超过1.5米时,上下应使用梯子。
5.7.2严禁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
5.7.3坑上设安全监护人。
5.8浅孔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米,在山坡上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加50%
5.9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算起5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对火雷管必须经20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5.10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新孔距离盲炮孔不得小于0.3米,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
六、爆破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
序号 |
危险点 |
可导致的事故 |
控制措施 |
性质 |
1 |
爆破施工时无施工方案,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人员伤害 |
爆破施工前必须编写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并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没参加交底人员严禁参加爆破施工 |
显著 |
2 |
爆破人员无爆破作业合格证 |
人员伤害 |
遵守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处罚条例,无证人员严禁爆破作业 |
显著 |
3 |
炸药、雷管同时携带 |
人员伤害 |
规程规定炸药、雷管必须分别携带并装在专用箱(盒)内,严禁装在衣袋内运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之间距离应大于15m |
显著 |
4 |
爆炸物品未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实施 |
其他伤害 |
严格按公安部有关规定及项目部关于爆炸物品与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操作 |
显著 |
5 |
爆破前路口、民房等处无人警戒 |
人员伤害 其他伤害 |
1.爆破前应在路口派人安全警戒; 2.爆破点距民房较近的爆破前应通知民房内人员撤离爆破危险区 |
显著 |
6 |
爆破时,民房、电力线等设施距离爆破点较近,没采取安全措施 |
人员伤害 其他伤害 |
在民房、电力线附近爆破施工时应采取放小炮、放闷炮或在炮眼上加覆盖物等安全措施 |
显著 |
7 |
坑内点炮,坑上无人监护,坑深超过1.5m以上时,上下坑不备梯子 |
人员伤害 |
坑内放炮时坑上设专人安全监护,坑深超过1.5m以上时坑内应备梯子,保证点炮人员点炮时的上下坑安全 |
显著 |
序号 |
危险点 |
可导致的事故 |
控制措施 |
性质 |
8 |
放完炮发现哑炮及炮数不清即进入爆破区作业 |
人员伤害 |
发现哑炮或炮数不清时:①使用火雷管者应在20分钟后进入现场处理;②使用电雷管要在切断电源5分钟后进行现场检查 |
显著 |
9 |
处理哑炮从炮眼内掏取雷管和炸药 |
人员伤害 |
处理哑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新孔距哑炮孔不得小于0.3m,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
显著 |
七、其他安全措施
7.1爆破工作必须由公安部门培训,并取得了爆破证的职工担任爆破员,并设专人指挥、专人负责现场警戒。
7.2各施工队必须认真填报《爆炸物品发放、使用、退料明细表(作业队)》、《爆炸物品使用情况明细表》,以利于队爆炸物品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7.3爆破作业要提前在作业点各路口挂设警告牌,事先通知爆破地点、时间。
7.4对比较靠近(以安全最小距离作为参考)村舍、村道、养殖场等场所爆破时,要用遮挡物(如铁丝网等)加以防护。
八、紧急救护
所有从事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知道怎样应付意外事件,熟悉紧急救护程序和急救方法。
8.1处理外伤出血:用手在伤口上施行直压以阻止出血,尽量将受伤部抬高、安慰伤者并告之放松神经,召唤救护车到场。
8.2处理骨折:在处理骨折之前应先处理所有出血情况,切勿移动伤者,应就地处理骨折情况,运送伤者应将骨折部位用夹板绷带固定。
3.3骨折急救
3.3.1肢体骨折可用夹板或木棍、竹竿等将断骨上、下方两个关节固定,也可利用伤员身体进行固定,避免骨折部位移动,以减少疼痛,防止伤势恶化。
开放性骨折,伴有大出血者,先止血,再固定,并用干净布片覆盖伤口,然后速送医院救治。切勿将外露的断骨推回伤口内。
3.3.2疑有颈椎损伤,在使伤员平卧后,用沙土袋(或其它代替物)放置头部两侧使颈部固定不动。必须进行口对口呼吸时,只能采用拾颏使气道通畅,不能再将头部后仰移动或转动头部,以免引起截瘫或死亡。
3.3.3腰椎骨折应将伤员平卧在平硬木板上,并将腰椎躯干及二侧下肢一同进行固定预防瘫痪。搬动时应数人合作,保持平稳,不能扭曲。
3.4颅脑外伤
3.4.1应使伤员采取平卧位,保持气道通畅,若有呕吐,应扶好头部和身体,使头部和身体同时侧转,防止呕吐物造成窒息。
3.4.2耳鼻有液体流出时,不要用棉花堵塞,只可轻轻拭去,以利降低颅内压力。也不可用力擤鼻,排除鼻内液体,或将液体再吸人鼻内。
3.4.3颅脑外伤时,病情可能复杂多变,禁止给予饮食,速送医院诊治。
8.3心肺复苏法:
人工呼吸:用手将伤者颈部托起及将其前额按下,使气管得以畅通,捏紧伤者鼻孔,深呼吸后用嘴紧盖伤者口部,向伤者急吹气4次,吹气后,细听伤者口、鼻处放出空气,每分钟重复12次,直至伤者复苏或救护人员赶到为止。
8.4如发现触电伤者心脏停止跳动,这时切不可移动伤者,应立即施行心肺复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