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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业病防治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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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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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的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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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备注: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病目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即将) 职业卫生监督程序(即将) ………. 尘肺病 防治条例 放射卫生配套规章: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 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 管理 放射事故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 相 关 法 律 4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19)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病目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高毒物品目录 5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续) 职业卫生监督程序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管理办法 (草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管理办法(草案) 国家职业卫生 导则(征求意见稿)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草案) 听力保护器的选择、使用、保养与维修实施 规范 (草案) 职业病医师诊断资格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草案) 6 立 法 背 景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发病率高:目前我国尘肺病诊断病例已经超过60万人,存活的有47万人左右。仅就职业病报告资料,我国每年尘肺新发病例在1.5万人左右,其他的职业病例在5000人左右,每年的职业病诊断新发病例在2万人左右。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劳动者、用人单位、国家经济负担严重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问题 7 立 法 背 景(续) 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 立法是国际通行做法 加入WTO带来的挑战 8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 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 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 参照执行:其他单位(第二条以外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2011年12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胡锦涛主席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10 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1--13条)第二章 前期预防(14—20条)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63—69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70—86条)第七章 附则(87—90条) 11 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11)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1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2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3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25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号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 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2002 63号文监发2002 108号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1号)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 12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3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空间适用领域:按照国际公认的主权原则,主权国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本国管辖的邻陆、邻水和邻空。在延伸意义上还包括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本国的船舶和飞机。 本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14 2、对人的效力:采取属地原则。凡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与职业病防治活动有关的人及其活动都适用本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论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其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活动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均适用本法。 15 3、时间效力: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6 法定职业病解释 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劳动者、职业史、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缺一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 17 职业病分类及目录 10大类115种 (1987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定为九大类99种) 18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19 坚持预防为主的措施主要有: 1、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 15,16,17(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和审核) 2、职业病危害的特殊管理: 18(主要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4、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7 5、涉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职责和法律条款设计和所列违法行为最多,法律责任也最多,为职业病防治法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法律责任主体, 20 预防为主的措施(续) 涉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职责和法律条款主要有:5,6,13,14,15,16,19,20,21,22,23,24,25,29,31,32,33,34,35,38,43,50,51,52,53,54等 ——充分体现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在企业”的主题 21 预防为主的措施(续) 6、劳动者的权利: 4,6 , 30 ,31 ,32, 33, 35, 36, 7、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8,55,56 8、社会监督与民主管理 36,37 22 第四条 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保障的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8项权利 36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7项义务 4,13,19, 20,21 ,24,32, 33 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国家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23 第五条 用人单位的责任 明确规定单位是职业病危害的责任主体,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劳动者是职业卫生保护的对象,是职业危害的受害者。 24 第六条 关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工伤社会保险——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 25 第七条 国家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的规定 26 第八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指由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对全国的职业卫生工作依法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监督制度,是一种国家监督制度,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权威性,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所有被监督对象都必须服从。 27 第九条、第十条 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规定 28 第十一条 关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的规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制性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是由法律授权部门对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技术要求作出的强制性统一规范。 29 第十二条 关于违反本法的行为实行社会监督和奖励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于检举和控告,一方面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认真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另一方面,要求行使检举和控告的当事人不得诬告陷害。 30 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 五个主要关口 31 措施 适用范围 适用时间段 法定责任人 卫生部门 职责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 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对评价报告进行卫生审核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设计阶段 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设计部门设计 卫生审查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前 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时 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卫生部门承担 组织卫生验收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项目 2002年5月1日已存在的,2003年1月31日;其他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 受理申报, 出具回执, 建立档案; 监督抽查。 要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辩识: 类别、工艺流程、原(辅)料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 第一关口:前期预防 32 第二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投产后) 立法意图 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 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 33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 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 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 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 34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 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 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 健康监护档案 35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作业管理制度 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27) 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 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 36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用人单位 义务: 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 作业场所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 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 危害告知(合同、作业场所公告、培训教育) 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职业病报告义务 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安置 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 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未成年工、女工保护 37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劳动者 38 立法意图 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 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 第三个关口: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39 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职业病诊断 诊断机构条件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诊断人员 执业医师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 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 40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诊断原则 职业史、危害接触史 现场危害调查评价 临床表现、辅助检查 三人以上集体诊断 推定诊断原则 《诊断证明书》 诊断医师共同签署 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41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诊断争议鉴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 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 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 回避原则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 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2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保障方面的规定 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 职业病人待遇保障 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 经济补偿 费用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 43 第四个关口: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包括国务院安全监督部门) 安全监督部门的职权与职责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 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 44 对职业卫生监督的要求 切实履行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职业病防治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加大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力度 转变职能和监督管理模式 保证职业卫生监督公正、公开和透明 45 第五个关口: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亦称违法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它是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 (二)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共列有140多种 (三)法律责任主体: 法人 6 类 个人 10 类 46 法律责任主体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安全监督部门直接负责人 安全监督部门直接负责主管人 安全监督部门单位负责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直接责任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直接主管人 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责任人 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负责人 用人单位直接负责人 用人单位直接主管人 法人主体 个人主体 安全监督部门 职业卫生监督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 用人单位 建设单位 47 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 行政法律责任 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等 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 刑事责任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民事责任 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 48 (四) 法律责任种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申诫罚 财产罚 能力罚 降级 撤职 开除 除名 通报批评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收受财物 罚款 取消资格认证 建设项目停建 危害的作业关闭 责令产生职业 49 针对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安全监督部门) 行政处分 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 50 法律责任(续): 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第七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安全监督部门和卫生监督员 51 第七十七条(用语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法明确规定以外单位的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施行时间) 新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特点 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监管体制得以理顺。“防”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治”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主要由卫生部门来承担;“保”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更加强调预防为主 增加了工会组织监督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规定 大力维护职业病患者权益 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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