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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