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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强化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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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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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四防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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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 安全责任强化专题培训 备注:1 现实中,工作中经典的“口头禅” “一定要注意安全” 备注:2 然而!!! 长沙自建房坍塌事故致53人遇难 必须严惩违法经营者和监管者 备注:3 留给我们的思考?安全生产应该怎么做!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备注:4 所以,从负责人安全意识提升开始吧!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负责人安全意识 备注:5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五条措施》新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精准履行管理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源头管理,主动推动解决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懂法律 会运用 了解安全生产工作状况 了 解 熟悉安全生产规律 认 知 掌握最新法规要求 思 考 落实责任,防控风险 行 动 培训的内容和目的 备注:6 目录 01 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论述 02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03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04 安全生产刑责“十六宗罪” 备注:7 1 习近平 关于安全生产论述 One 备注:8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共守美好家园|生命重于泰山 习近平强调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 备注:9 习近平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在报告中指出: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 备注:10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六大要点 强化红线意识 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要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绝不要带血的GDP。 城镇发展规划以及开发区、工业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都要遵循“安全第一”方针,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抓紧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政府要抓,党委也要抓。 党委要管大事,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没有安全发展就不能实现科学发展,要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强化企业 主体责任落实 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特别是中央企业一定要提高管理水平,给全国企业做表率。 备注:11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六大要点 加快 安全监管方面改革创新 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工作 强化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监管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基层监管力量 全面构建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常、长”二字,经常、长期抓下去。 要做到警钟长鸣,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防预控体系,做到防患未然。 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领导干部不要幻想当太平官,要居安思危,临事而惧,有睡不着觉、半夜惊醒的压力。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敢于负责,不可有丝毫懈怠、半点疏忽。 备注:12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理念 要全面做好社会治理工作,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严厉打击各类涉海违法犯罪活动。 ——2022年4月13日习近平在听取海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的讲话 生命重于泰山。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作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2020年4月习近平对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 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想问题,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守土有责,敢于担当,完善体制,严格监管,让人民群众安心放心。 ——2016年7月习近平对加强安全生产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013年6月6日习近平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备注:13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强化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同时,抓实安全风险防范各项工作,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深入排查火灾、泥石流、安全生产等各类隐患,压实各方责任,坚决遏制事故灾难多发势头,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020年3月习近平对四川西昌市经久乡森林火灾作出重要指示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责任制。要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制度,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方的责任。 —— 2019年11月29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各生产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 2015年8月15日习近平就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要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 2013年11月24日习近平在听取青岛黄岛经济开发区东黄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情况汇报时的讲话 备注:14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健全体系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必须深化改革创新,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安全监管,举一反三,在标准制定、体制机制上认真考虑如何改革和完善。 ——2016年1月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要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努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015年8月15日习近平就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吸取教训,注重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2013年11月24日习近平在听取青岛黄岛经济开发区东黄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情况汇报时的讲话 备注:15 2 安全生产 十五条措施 Two 备注:16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由来 近期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接连发生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等突出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日,国务院安委会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以往管用举措和近年来针对新情况采取的有效措施,制定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部署发动各方面力量全力抓好安全防范工作,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备注:17 01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02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03 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04 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05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06 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07 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09 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08 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10 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11 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12 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14 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13 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15 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5 个责任 4个整治行动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3个重要任务 2个重要办法 1个全面统筹 备注:18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01 地方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要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大安全生产等约束性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 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定期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重大问题。 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备注:19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02 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 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党委会议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其他领导干部要分兵把口、严格履责,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并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业务工作全过程。 各级安委会要创造条件实体化运行,组织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滚动排查重大安全隐患,主动协调加强民航、铁路、电力、商渔船碰撞等跨区域跨部门安全工作。 备注:20 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03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抓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不得推诿扯皮。 对直接关系安全的取消下放事项,要实事求是开展评估,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要收回,酿成事故的要严肃追责。 应急管理部门要理直气壮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加强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备注:21 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04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22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05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要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备注:23 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06 国务院安委会立即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 盯紧守牢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由省、市级安委会或中央企业总部挂牌督办。 统筹疫情防控和公共安全,对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立即责令整改。 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隐患的,要当作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要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备注:24 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07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 传统产业转移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各行业的规范标准,严格安全监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化工产业转移集中承接地省级政府要列出重点项目清单,组织市县集中检查,不达安全标准的不能上马和开工,已经运行的坚决整改。 对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 备注:25 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08 严肃查处建筑施工、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相应法律责任。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 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企业集团总部要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盲目承接相关业务,并加强对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实行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对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备注:26 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09 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危险岗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对劳务派遣用工和灵活用工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安全监管,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 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要带头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但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要提高工人安全素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备注:27 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10 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立即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对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 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处理。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 备注:28 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11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要理直气壮,紧盯各类违法行为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强化精准执法,按照省市县三级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各级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突出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强化专业执法,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解决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 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大力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水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对关停的矿山要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巡查,严防明停暗采。 备注:29 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12 针对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人少质弱”的实际,各地要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不得层层转移下放执法责任。 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干部、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尽快提高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 备注:30 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13 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根据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备注:31 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14 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 备注:32 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15 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倡互相协助、相互尊重、齐心合力,共同解决好面对的复杂问题。 各级监管部门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使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引导形成良好市场预期。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握好政策基调,坚持稳中求进,善于“弹钢琴”,高质量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 备注:33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五个突出特点 1 突出责任落实 2 突出督查检查 3 突出治理违法违规行为 4 突出源头治理 5 突出严格执法 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及追责问责。 强调要结合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立即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化解风险隐患。 强调对违法违规经营建设问题坚决整治,立即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同时对有关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要严肃查处追责。 强调要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不能有丝毫疏漏;同时强调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重点从整治执法宽松软问题、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并强调要重奖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备注:34 落实措施五个必须 必须再深化再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党委党组要专门安排理论中心组学习,集中对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进行系统学习。 必须全面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尽快召开一次党委会,研究制定本企业的工作方案,把会议精神全面、系统部署和穿透到基层,落到岗位、落到职工。要将安全生产考核作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实行严格的一票否决制度。事故的责任追究要上查一级、上追一级。 必须深入扎实的开展好安全隐患的大排查大整治。 立即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全面排查安全认识、专业队伍建设、规章标准执行、安全管理链条、安全保障能力、安全责任落实等方面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安全隐患动态清零。要特别推动高危行业带头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的人员数量,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要建立检查责任制,做到“谁检查、谁负责”。 必须盯紧守牢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 对于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特别是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行业领域,企业要做到心中有数、挂牌督办。建筑行业中央企业要针对建筑施工行业问题多发特点,高度重视分包商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突出问题,严查分包商的资质是否合法合规,建立黑名单制度,推进全系统黑名单建立,将所有的分包单位纳入到安全 ,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培训,实施有效管理。各中央企业要迅速行动,采取有力措施,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确保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可控、在控、能控,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必须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 各企业要落实好属地疫情防控责任,管好自己的人,守好自己的门。许多安全不确定因素受有疫情直接影响,中央企业领导同志要做到心中有数。二季度,国资委将组成督导调研组,对安排的各项重点工作进行系统调研。 1 2 3 4 5 备注:35 3 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 Three 备注:36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法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备注:37 生产经营单位 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安全生产条件 应当具备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 01 备注:38 法律责任 01 备注:39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 02 4 7 6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 2 3 5 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备注:40 法律责任 02 备注:41 法律责任 02 备注:42 法律责任 02 备注:43 法律责任 02 备注:44 法律责任 02 备注:45 生产经营单位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当明确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 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03 备注:46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04 成 本 安全生产 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 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予以保证 资金投入不足 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备注:47 法律责任 04 备注:48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05 建筑施工 金属冶炼 矿山 运输单位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 从业人员 100+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 从业人员 100-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设 置 设 置 设 置 备注:49 法律责任 05 备注:50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06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职 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 备注:51 法律责任 06 备注:52 第二十七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规定 07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必须具备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运输单位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考核合格 安全知识 管理能力 矿山 金属冶炼 危险物品的 生产/储存 注册安全工程师 应当配备 鼓励 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 考核不得收费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备注:53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08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保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措施,知悉权利和义务 安全培训 培训不合格 不得上岗 培训合格 上岗作业 备注:54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08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建立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派遣劳动者和实习生 学校实习生 学校协助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备注:55 第二十九条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09 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 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备注:56 法律责任 09 备注:57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规定 10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备注:58 法律责任 10 备注:59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三同时”原则的规定 11 安全设施 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 备注:60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 12 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项目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 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备注:61 法律责任 12 备注:62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13 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 有关设施、设备上 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备注:63 法律责任 13 备注:64 第三十六条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有关规定 14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检测 维修 改造 报废 安全设备 1 2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 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3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备注:65 法律责任 14 备注:66 第三十七条 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特殊管理的规定 15 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 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 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专业资质的 检测、检验机构 取得安全使用证和安全标志 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 合格 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备注:67 法律责任 15 备注:68 第三十八条 关于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的规定 16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淘汰目录 具体淘汰目录 制定 公布 制定 公布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 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 汰 危险工艺 危险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备注:69 法律责任 16 备注:70 第三十九条 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监督管理的规定 17 生产 经营 运输 储存 使用 危险物品或者 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生产经营单位 √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有关主管部门 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 有关法律、法规 √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接受 监督管理 备注:71 法律责任 17 备注:72 法律责任 17 备注:73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和信息共享的规定 18 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 √ 登记建档 √ 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 制定应急预案 √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备注:74 法律责任 18 备注:75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规定 1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 如实记录 排查治理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 √ 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技术 管理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备注:76 法律责任 19 备注:77 法律责任 19 备注:78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 20 危险物品 车间 危险物品 商店 危险物品 仓库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 员工宿舍 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 场所 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 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禁止锁闭 禁止占用、封堵 √ ╳ ╳ 备注:79 法律责任 20 备注:80 第四十三条 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21 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爆 破 吊 装 其他危 险作业 专门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管理 规程和措施 确保操作规程的 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备注:81 法律责任 21 备注:82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相关管理义务的规定 22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 危险因素 √ 防范措施 √ 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 如实告知 遵守安全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 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备注:83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等的规定 23 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 √ 符合国家标准 √ 符合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 监督、教育 按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 备注:84 法律责任 23 备注:85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的规定 24 安全问题 或重大事故隐患 立即处理 应当 不能处理的 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不及时处理 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安全管理人员 经常性检查 √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发现 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备注:86 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协作的规定 25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1.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乙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甲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乙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甲方安全 管理人员 乙方安全 管理人员 协调 协调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备注:87 法律责任 25 备注:88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 26 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项目 场所 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 经营 发包或者出租 不得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相应资质 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 统一协调、管理 √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单位 个人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 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 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备注:89 法律责任 26 备注:90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事故抢救职责的规定 27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 立即组织抢救 √ 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发生 安全事故 备注:91 法律责任 27 备注:92 工伤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规定 28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 √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备注:93 法律责任 28 备注:94 4 安全生产 刑责“十六宗罪” Four 备注:95 一审宣判!江苏响水 “3·21”特大爆炸事故案 53人被判处刑罚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 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陶在明、安全总监耿宏、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以及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被判处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备注:96 有 何 感 想 呢 ! 备注:97 如果不履行法定职责 你或将面临牢狱之灾 备注:98 因为,生产安全事故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有十六宗罪 危险作业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环境污染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备注:99 违法行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构成条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处罚条款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危险作业罪 备注:100 违法行为 在生产、作业中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造成后果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备注:101 违法行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造成后果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备注:102 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造成后果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备注:103 违法行为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造成后果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备注:104 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造成后果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罚条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备注:105 违法行为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造成后果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备注:106 违法行为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造成后果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处罚条款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备注:10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备注:108 负有组织、指挥 或者管理职责的 负责人 管理人员 直接从事 生产作业的人员 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 犯罪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 备注:109 董事长/总经理 经理 车间主任/班长 员工 都有可能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章作业 更多适用于主要是一线员工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 备注:110 未办理动火作业 无证未佩戴电焊面罩 头发必须盘到安全帽内 气瓶作业未分开到安全距离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 备注:111 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在裕安区分路口镇某制梁场工地驾驶叉车作业过程中,将行走在工地上的工人王某轧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部门鉴定,死者王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事后,被告人受雇的公司赔偿王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86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举个栗子 备注:112 对生产、作业 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 犯罪主体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危险作业罪主体范围 备注:113 董事长/总经理 经理 车间主任/班长 员工 都有可能 犯危险作业罪 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作业组织者,违章指挥者! 危险作业罪主体范围 备注:114 2021年3月8日上午,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厂区管片车间东面一仓库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惕,该仓库由简易钢棚搭设,但玻璃窗均被物体人为遮挡,从窗外看不到内部情况,直觉告诉执法人员里面“有问题”。 日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施行以来,首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 举个栗子 备注:115 随后,执法人员让现场管理人员打开仓库大门进行检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让执法人员触目惊心。仓库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经现场清点,内有满瓶二氧化碳、氧气瓶、乙炔瓶、混合气体、氮气等气瓶共计176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经现场询问得知,这些气瓶属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该仓库用于储存经营危化品。但经执法人员核查,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带储存设施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且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对上述气瓶进行扣押,由专门车辆转运至安全地带。 随后,区应急管理局与区公安分局积极对接,经过立案侦查,区公安分局于3月9日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 举个栗子 备注:116 对生产、作业 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 犯罪主体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范围 备注:117 董事长/总经理 经理 车间主任/班长 都有可能 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范围 备注:118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人适用条件 备注:119 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管理人员 投资人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实际控制人 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 备注:120 董事长/总经理 经理 车间主任/班长 维护人员 都有可能 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 更多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 备注:121 9月26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张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灰后,将灰罐挂好,然后通知塔吊司机魏某吊起向11号楼运送。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至地下车库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突然坠落,砸在正在给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某身上,刘某当场死亡。 日前,工地安全员康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该起事故是由于事发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被损坏,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发生事故。(如左图) 实际上,日常生产过程中,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的情况比比皆是。更为可怕的是,这些防脱钩装置的损坏有不少是人为的。通常,一些一线操作工认为把防脱钩装置拆除后,挂起重物时更为方便,于是就把防脱钩装置拆掉,殊不知,很多人正是丧命于此!! 举个栗子 备注:122 未办理动火作业 灭火器失效 吊钩无防脱钩装置 现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备注:123 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投资人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规定的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实际控制人 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 备注:124 董事长/总经理 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都有可能 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 更多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 备注:12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向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 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要求 备注:126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三个标准中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 入罪门槛 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备注:127 安全第一:有保证安全的主管意愿 预防为主:有控制风险的实际能力 综合治理:有消除隐患的方法体系 安全要重视更要重实 通过安全理念形成公司的文化 通过安全体系实现系统化管理 通过安全技术预防与控制风险 通过安全工具实现有效的保障 组织保障 人员保障 制度保障 资金保障 有感领导 领导 是关键 备注:128 谢 谢 观 看 备注: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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