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沉井下沉四周影响区域内,不宜有高压电线杆、地下管道、固定式机具设备和永久性建筑物。必须设置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2条 空压机的贮气罐应设有安全阀,输气管应编号,供气控制应由专人负责。在有潜水员工作时,并应有滤清器,进气口应设置在能取得洁净空气处。
第3条 沉井的制作高度不宜使重心离地太高,以不超过沉井短边或直径的长度为宜,一般不应超过12米。特殊情况允许加高,但应有可靠的计算数据。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第4条 沉井的内外脚手,如不能随同沉井下沉时,应和沉井的模板、钢筋分开。井字架、扶梯等设施均不得固定在井壁上,防止沉井突然下沉时被拉倒。
第5条 沉井井顶周围应设防护栏杆。井内的水泵、水力机械管道等施工设施,均应架设牢固,以防止坠落。
第6条 沉井下沉前应把井壁上拉杆螺栓和圆钉切割掉。特别在不排水下沉时,应清除井内障碍和插筋,以防止割破潜水员的潜水服。
第7条 抽承垫木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分区域,按次序进行。
第8条 抽承垫木及下沉时,严禁人员从刃脚、底梁和隔墙下通过。
第9条 当沉井面积较大,不排水下沉时,井内隔墙上应设有潜水员通过的预留孔。
第10条 浮运沉井的防水围壁露出水面的高度,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小于1米。
第11条 采用抓斗抓土时,井孔内人员和设备应事先撤出,停止其他作业。如不能撤出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12条 采用机吊人挖时,土斗装满后,待井下人员躲开,并发现讯号,方可起吊。
第13条 采用水力机械时,井内作业面与水泵站应建立电话或讯号联系。
第14条 水力机械的水枪和吸泥机,应进行试运转,各连接处应严密不漏水。
第15条 沉井在淤泥质粘土或亚粘土中下沉时,井内的工作平台应用活动平台,禁止固定在井壁、隔墙或底梁上。沉井发生突然下沉,平台应能随井内涌土顶升。
第16条 不排水沉井,井内应搭设专供潜水员使用的浮动操作平台。潜水员的增、减压规定及有关职业病的防治,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17条 采用井内抽水强制下沉时,井上人员应离开沉井,不能离开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18条 沉井如由不排水转换为排水下沉时,抽水后经过观测,确认沉井已经稳定,方可下井作业。
第19条 采用套井与触变泥浆法施工时,套井四周应设置防护设施。
第20条 沉井下沉采用加载助沉时,加载平台应经过计算,加载或卸荷范围内,应停止其他作业。
第21条 沉井水下混凝土封底时,工作平台应搭设牢固,导管周围应有栏杆。平台的荷载除考虑人员和机具重量外,还应考虑漏斗和导管堵塞后,装满混凝土时的悬吊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