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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用电安全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0日

  十四、现场的照明行灯,电压不得大于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金属容器内或钢模、架密集处作业,行灯电压不得大于12V,并应采用双线圈的行灯变压器,一、二次侧,应有熔断器保护。

  十五、生活照明用电,不得擅自拉线、装灯、装插座及任意安装大功率的灯泡。严禁私自使用电炉及其他功率较大的电器。

  十六、现场电工作业,应远离高压电线路,当需要靠近高压线路操作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人体与带电体之间,不得小于下列距离:

  1OKV及以下        0.7m

  35kV及以下        1.Om

  66kV及以下        2.0m

  当不能满足时必须停电作业。

  十七、暂不使用的机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十八、停止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拆除电源线和开关,如有必要保留电源线时,其线头应包绝缘布,并需固定在距地面高度大于2.5m的地方。

  十九、机械设备的电气装置,应由电工负责安装,安装后必须进行检查和试运转,确认无电击危险时,方可投入使用。

  二十、用电设备的电气装置跳闸时,在未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前严禁合闸。

  二十一、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和灯具,应与易燃物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发生火灾。

  二十二、严禁用两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和将电线芯直接插入插座中。

  二十三、严禁用其他金属线代替熔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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