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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灌注桩工程安全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6日



第四章    设备安装、拆卸与迁移

    第十八条:机械设备必须安装在平整、坚实的场地上,松软的场地必须夯实,加垫基台木和木板,在台架上作业的钻机必须有可靠的底盘与台架连接。
    第十九条:机械设备必须安装稳固、周正、水平,确保在施工中不发生倾斜、移动、沉陷。
    第二十条:设备机械传动(齿轮、方向轴、皮带和加压轮等的外部,必须有牢固的防护栏或防护罩,加压轮钢丝绳必须加防护套)。
    第二十一条:平台上铺设的木台板厚度不得小于40mm,当辅设钢板时,应有防滑措施,塔架的梯子,工作台及其防护栏必须安装牢固、可靠,防护栏高度在1.2m以上,滑轮与天车轮必须使用铸钢件,天车轮要有天车档板,必要时须设有提升钢丝绳限住器和防止钢丝绳跳槽的安全档板。
    第二十二条:安装、拆卸和迁移塔架,必须由机(队)长或技术人员统一指挥,严禁上下抛掷工具、物件,严禁塔架上下同时作业,严禁塔上或高空位置存放拆装工具和物件,整体竖放塔架时,非操作人员应离开塔架起落范围。
    第二十三条:塔架不得安装在输电线下,塔架立起或放倒时,其外侧边缘与输电线路的边缘之间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最小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一)所列数值。
表(一)
电压(kv) <1 1-10 35-110 154-220 350-500
最小安全距离(m) 4 6 8 10 15
第二十四条:设备迁移时,应先检查并清除途中的障碍物,设专人照看电缆,防止轧损,无关人员应撤至安全地带。
    第二十五条:用轧道,滚筒移位的平台,应事先检查轨道,滑轮滚筒、钢丝绳,支腿油缸等安全情况,移位时力求平稳,匀速,防止倾倒。
    第二十六条:车装钻机移位时,要放倒桅杆,拆除电缆,钻机到位后,车轮应用三角形木塞住,支腿要落在基台木上。
    第二十七条:用汽车装运机械设备时,要放稳绑牢,装卸应由有经验的人指挥,互相配合好,禁止汽车拖运超重设备,人力装卸在时,需要有足够强度的木板塔板。

第五章    电气设备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种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均按其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电气作业应按其规范进行。
    第二十九条:非电工不得进行电器设备、线路的接线、安装和检修。
    第三十条:机电设备必须建立使用、检查、维护、保养制度,配齐安全防护设施。在工程结束时,及时组织人员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安全可靠。
    第三十一条:自制或改装的机械设备,必须保证足够的强度,安全防护设施齐全;自制的塔架除应有足够的结构强度外,还应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自制的手摇绞外,必须要有防坠的落自锁(卡)装置,同时各种自制与改装的设备必须经过上级或本单位设备、安全部门鉴定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机械运转中,不得进行零部件的拆卸和修理,拆洗和检查机械时,要防止转动伤人。
    第三十三条:各类机械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转。
    第三十四条:电气设备与线路必须保持绝缘良好,电缆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Ω。
    第三十五条:电缆线路应根据灌注桩平面布置架空或悬挂敷设。对经常需要移动的电缆线路,应敷设在不被车辆滚扎,人砾不被管材工件碰撞的明显地方,不得置于泥土和水中,每周必须停电检查一次电缆外表磨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电缆通过临时道路时,应用钢管做护套,并挖沟敷设。
    第三十六条:每个机台应设置一个配电柜,柜内应有足够的闸刀开关、空气开头、插座,并安装有漏电保护器,并标明使用机械名称,配电柜应有防雨措施。
    第三十七条:保险盒、熔断器、熔丝必须按规定的规格使用,连续发生熔丝熔断,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严禁将多股熔丝绞合加粗或用钢丝、铁丝、铜丝等其他金属导线代用。
    第三十八条: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构架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但同一电网的用电设备不得有的接地、有的接零,不得擅自拆除接地或接零装置。
    第三十九条: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应悬挂成固定在合适的架上,不妨碍作业施工;低压电气设备,如Ⅱ类电动工具安全行灯等应根据国家标准GB3885-83《安全电压》范围内使用。
    第四十条: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时,首先要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如需带电工作时,必须有确保安全的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第四十一条:使用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时,应有专人管理,机组应配齐安全防护装置,若与外加线路电源联接,应设联锁装置,严禁并列运行,同时应遵守当地电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当电气设备灭火及作业场所发生其他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未切断电源前,严禁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第四十三条:大风、大雨后,要及时对电气设备进行系统检查,停电后应关闭总闸,采用应急照明措施。
    第四十四条:超过六台钻机设备,应编制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六章    起重作业

    第四十五条:起重作业要专人指挥,按标准信号指挥操作。
    第四十六条:起重机械运行前必须停放安置平稳,对支腿地面牢固坚实情况及各安全限位、保险制动、信号制动和各零部件进行细致检查,确认无误后,再行试吊。
    第四十七条:起重用的钢丝绳和吊钩的安全系数必须满足起重工作要求,发现钢丝绳断股、断丝或锈绳,磨损超过《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及时更换,并确保余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圈数不得少于3圈,尾部连接要可靠。
    第四十八条:起重量必须按起重机的起重特性曲线确定。
    第四十九条:起吊过程中应做到“二慢一稳”即起吊重物慢,下落时慢,回转要稳,不得过急过猛。
    第五十条:履带式起重机启动前应分开离合器,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待操作人员联系好后,方可启动,接近满负荷时,禁止壁杆与履带垂直,吊物行走时,臂杆应在履带正前的,行走拐弯不得过急,接运满负荷时禁止转弯。
    第五十一条:汽车起重机停止作业时,所有操作杆应放至空档位置并关门上锁。转移位置时,应先转回壁杆放落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挂好吊钩并将钢丝绳收紧,起重机的移动和在公路上行驶,均应由汽车驾驶员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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