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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23日
6.14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6.15 爆破警戒与信号
    6.15.1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6.15.2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煤矿在爆破空气冲击波危险范围外的回风巷道设置岗哨,必须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岗哨应配带自救器。
6.15.3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6.16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6.16.1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6.16.2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6.16.3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6.16.4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6.17 盲炮处理
6.17.1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3、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4、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5、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6.17.2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6.17.3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2、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3、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4、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6.17.4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2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6.17.5 处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2、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火花起爆
7.1 导火索的加长,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要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米。
7.2导火索埋入炮孔内的长度不应超过4米。在竖井内或在点火人员撤离不方便的地点起爆时,不得采用火花起爆。
7.3 导火索点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一次点火(主要采用导爆管或电阻丝等,这样安全可靠)。
2、多人点火时,应有专人指挥,各点火人员应明确分工。
3、一人点火数超过五个或多人点火时,应使用信号导火索或信号雷管控制点火时间。
7.4 火花起爆应指定专人计算炮数,如响炮数与点炮数不一致时,检查人员应在最后一炮响后不少于20分钟方可进入爆破作业区。
7.5 火花起爆时,从点燃最后一炮止。在未听到第一声起爆和最后一炮响止的时间内,在安全隐蔽洞内的人员绝对禁止把头伸出洞外观望。
电力起爆
8.1 在同一串联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电雷管,各雷管(脚线长度为两米)之间的电阻差值不得大于:
    康铜桥线:铁脚线 0.35Ω(欧姆)
              铜脚线 0.25Ω(欧姆)
镍铬桥线:铁脚线 0.85Ω(欧姆)
              铜脚线 0.35Ω(欧姆)
8.2 检查电雷管和电爆网路的电阻时,必须使用爆破电桥或专用的爆破仪表,其输出的电流值不得大于30毫安。
8.3 检测电雷管的电阻值时,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隐蔽僻静地点进行,并应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8.4 采用起爆器起爆时,电爆网路的连接方法和总电阻值,应符合起爆器说明书的要求,起爆应经试验后,方能使用。
8.5 当爆破区或洞室内即将运入炸药包(体)时,应将所有电器装置和动力照明线路等完全断电,洞室内使用防爆安全矿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当爆破区内已经装如起爆药包遇有雷电时,应将已经连接好的各主、支线端头解开,并分别绝缘。
8.6 起爆前,应检测电爆网路的总电阻值,如总电阻值和计算电阻值相差70%以上时,应在查明原因并清除故障后,方可起爆。
8.7 起爆后,如发生拒爆,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主线短路。如使用即发电管时,应在短路后不小少五分钟,方可进入现场;如使用延期雷管时,应在短路后不少于十五分钟,方可进入现场。
8.9 在有杂散电流、静电、感应电或高频电磁波等可能引起电雷管早爆的地区和雷击区爆破时,不应采用电力起爆。
导火索起爆
9.1 导火索的连接方法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当采用搭接连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得少于15厘米,并应绑紧牢固。
如采用孔外多段微差起爆时,可使用继爆管连接,但应保证前一段网络起爆后,不得破坏后一段网路。
9.2 起爆导火索应使用两个雷管,在一个网路上如有两组导爆索时,应同时起爆。
9.3 导爆索网路应避免交叉敷设,如必须交叉敷设时,应用厚度不少于15厘米的衬垫物隔开。
导爆索平行敷设的间距不得少于20厘米。
10 一般爆破
10.1 采用炮孔爆破开挖基坑(槽)、管沟时,炮孔的位置、角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药前应清除炮孔内的泥浆和岩粉,装入起爆药包或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冲击。
10.2 使用机械装粉状硝酸铵类炸药时,如采用电力起爆,应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静电引起早爆事故。
10.3 竖井施工时,应有可靠的通风措施。当竖井深度超过5米时,宜设带有制动的提升设备。
10.4 在山谷或通风不良的地区进行洞室爆破时,应待有害气体消散完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爆破地点进行检查。附近的洞室、巷道、涵洞等,应经检查对人体无害时,人员方可进入。
11 其他爆破
11.1 拆除爆破施工前,应详细了解被拆除物的结构性能,查明附近建筑的种类,各种管线的分布和设备仪表的要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绘制平面图及有关剖面图。
11.2 拆除爆破前,应对附近的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飞石、震动、和冲击波的破坏。
11.3 建筑物拆除爆破后,必须在倒塌稳定,经检查确认安全时,施工人员方可进入现场。
12 爆破的安全距离
12.1 在露天进行爆破时,避免人员受个别飞石击伤的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得少于表中所列数值,在布置爆破警戒范围时应严格执行。
    飞石安全距离计算公式:
 
         R=20K×N2×W
 
     式中:R—飞石安全距离 (米)
           n— 最大一个药包的爆破所用指数(注)
           K—与岩石性质、地形等有关的系数。
               一般选用1.0~1.5
W—最小抵抗线 (米)
           (注)n=r/w
         式中:r—漏斗半径 (米)
w—最小抵抗线长度(米)
内部作用爆破n小于1;松动爆破n等于1;抛掷爆破n大于1。
 
爆破飞石最小安全距离
序号
爆破作业类别和方法
危险区域最小半径
1
炮眼爆破法、炮眼药壶爆破
200米
2
二次破碎爆破、裸露药包法
400米
3
深孔爆破法、深孔药壶爆破
300米
4
炮眼爆破法扩底药壶
50米
5
深孔爆破扩底药壶
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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