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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5月13日
为做好公司施工安全工作,指导技术人员解决现场安全问题,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参照国家或省部委有关规程,特制定水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供公司内部执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水下爆破施工,必须遵守国家、部或省市有关安全、防火、防爆和劳动保护等规定。
第二条  水下等爆破施工,必须遵守国家、部或省市有关工程船舶交通安全、安全操作和岗位责任制等规定,保证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三条 水下爆破施工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第四条 水下爆破施工,要求选用抗水类炸药。如受条件限制,使用非抗水类炸药,必须采取防水措施,避免药包进水拒爆。
第五条 为确保安全,降低由于拒爆造成的不安全隐患,水下爆破药包直接起爆能宜采用导爆索,禁止用雷管起爆。
第六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炸药性能,需考虑包装、控制炸药密度及起爆能等因素,使炸药能量得到充分利用。
第七条 火工品使用前,必须对火工品做雷管起爆性能、导爆索传爆性能和炸药爆轰性能的试验。
试验条件:取导爆索50m,炸药2kg,雷管4发;切取2m长导爆索10根,5m长导爆索2根;10m长导爆索2根;2kg炸药平均分为4分做成药包。
试验方法:取2m导爆索5根,10m导爆索1根,炸药1份。6根导爆所全接起来,前三个接头用搭接法,搭接长度10cm,后两个接头用水手结法。尾端导爆索插入药包内牢固,前端导爆索在距端部5cm处接上雷管引爆。为能得到直观效果,此试验宜在陆地上进行。正常起爆后,按上述连接方法重复一炮。
5m导爆索一根,一端安放药包,另一端接上雷管引出起爆线,将药包投放水下,水深1~2m即可,进行引爆。正常起爆后重复上述试验一次。
火工品质量检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正式爆破施工。如发现有质量问题,需更换产品后再试验。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八条  爆破指挥机构的设立和爆破作业人员的组织分工。任何一项爆破施工必须设立指挥机构,明确从事该项工程相关人员的职责。
1、项目经理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计划,并负责实施;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保管员;
    监督本项目部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组织领导重大安全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参与公司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项目总工程师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制订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参加公司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爆破器材管理员
    负责制订仓库管理细则;
    及时上报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检查药库安全、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4、爆破安全员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检查爆破器材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5、爆破员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 进行爆破作业;
    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安全操作细则;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等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九条 在水下爆破施工前,需要建设单位提供施工设计文件、水下地形图、工程地址、气象水文、平面控制桩及水准点等技术资料。
第十条 调查并确认在水下爆破施工安全区域内水工构筑物、水上设施、水下管线、水产养殖及捕捞作业等的安全。
第十一条 在沿海或江河水域进行爆破作业应确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并报经主管机关公告,无关船只不得进入作业区。
第十二条 开工前应做好全部施工过程中水、陆运输准备工作,如车辆运行道路,船只停泊码头等。
第十三条 向公安部门申报:爆破施工许可证、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许可证。
第十四条 爆破员的培训,对新来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对项目部所有人员进行 ,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避免施工中出现意外。
第十五条 对施工作业的船只、机具、设施技术性能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对爆破危险区内的危石、房屋等建筑物实施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对危险区内的地下管线、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 危险区边界上警告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只和岗哨等的设立。
 
第十九条 船舶储运、装卸及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一般情况下装运爆破器材是不准进港停泊装卸,必须进港装卸的要向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进港。
第二十条 担任爆破施工的船舶,应按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在陆地上用挖掘机装药,包括机手在内不得少于6人。
第二十一条 爆破施工船舶必须持有船舶执照和证书等合法手续。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船及辅助船只,必须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号或旗号等)。
第二十三条 爆破作业船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和佩带安全帽。如不能穿时,应备有相当数量的救生器材和设备。禁止无关人员上爆破作业船。
第二十四条 爆破施工船舶在爆破作业时,要密切注意潮水变化,不得使船舶搁浅或坐滩作业。
第二十五条 在爆破作业区内,除施工作业船外,其他船只一律不准进入作业区。
第二十六条 作业船只作业完毕后,除留下联线(包括起爆网路连接)船只、人员外其他按指定方位撤离危险区。
第二十七条 爆破作业船和辅助船只,在撤离作业区时,必须认真检查船底、船舵、螺旋桨等处,是否挂有药包或起爆网路(特别是有挂高的爆夯药包)。
第二十八条 内河水位暴涨暴落、海上波高大于0.8米或风力超过6级时,不准进行水下爆破作业。
 
第四章 药包制作
第二十九条  按设计要求,切取一定长度的导爆索,切口处用胶布封住。取长度12~13cm导爆索以“之”字行折叠成四股,用胶布或细绳扎紧(称为炮头),尾段盘好备用。
第三十条  按设计要求,将称好的炸药装入塑料袋,同时外套编织袋,再将备好的导爆索“炮头”插入药包中心,然后用细绳将口扎紧,完成单个药包的制作。
第三十一条 如用非抗水类炸药(粉状硝铵炸药),把两个防水塑料袋套在一起,将称量好的炸药装入袋内,先将里层塑料袋口先纵向后横向折叠“之”字行扎紧(确保不进水),再将“炮头”捆扎在里外塑料袋的夹层中间,导爆索引出,外面再套一层编织袋,然后将口牢牢扎紧(编制袋不要过大,要紧箍药包)。在每个作业环节要注意保护外包装,不能破损进水,产生炸药拒爆。
第三十二条 用防水炸药,也可以从厂家直接定做所需药包,加工时只要安放“炮头”即可。
第三十三条 船机装药
  1.在岸上测量人员的指挥下将船就位,若为堤头或堤侧爆填装药,外八字锚抛在海里,内锚一般挂在堤上,一定要抛牢挂好,以防装药时船只走锚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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