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保证吊装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内吊装质量不小于10t的吊装作业。
3.职责
3.1 作业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并负责监督、检查。
3.2 质量小于等于100t的物体,吊装证(二级、三级吊装作业)由作业单位办理,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质量大于100t的物体,吊装证(一级吊装作业)由作业单位办理,总工程师或主管厂长审批
3.3 吊装工应认真执行本规程。
4.工作程序
4.1 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安装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m>100t;
b)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c)三级吊装作业:m<40t。
4.2 作业要求
4.2.1 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4.2.2 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4.2.3 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其中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 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4.2.4 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4.2.5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4.2.6 应按规定符合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符合吊装。
4.2.7 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2.8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常吊装。
4.2.9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4.2.10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固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其中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长帝、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中午,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4.2.11 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4.2.10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4.2.12 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其中器械的操作规程。
4.2.13 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5.相关文件
《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4-1999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吊装安全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