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规范作业程序,确保人身、设备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断路作业。
3.职责
3.1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办理。
3.2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当班调度主任审批。
3.3 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逐项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施工单位。
3.4 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交断路申请单位。
3.5 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当班调度主任审批。
3.6 《断路安全作业证》第一联由作业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断路所在单位留存,第三联由调度室留存。
4、断路作业工作要求
4.1 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4.2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4.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4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4.5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5.相关文件
《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6-1999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断路安全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