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操作规程>> 土木建筑>>正文

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07日

1.目的

规范作业程序,确保人身、设备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断路作业。

3.职责

3.1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办理。

3.2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当班调度主任审批。

3.3    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逐项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施工单位。

3.4    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交断路申请单位。

3.5    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当班调度主任审批。

3.6   《断路安全作业证》第一联由作业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断路所在单位留存,第三联由调度室留存。

4、断路作业工作要求

4.1 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4.2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4.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4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4.5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5.相关文件

《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6-1999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断路安全作业证》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