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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04日

1 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4.13.4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
 
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害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4.13.5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4.13.6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4.13.7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4.13.8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4.14 报废处理
 
4.14.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进行下列处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4.14.2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14.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14.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5 相关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
 
6 相关记录
 
6.1 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表。
 
6.2 各归口部门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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