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要求
4.2.1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源等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必须按照安全数据说明书(或MSDS表)的要求进行贮存及使用。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库存放,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应密封存放。酸类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应放在专设的库房内或场地上,并做出标记,库房内应保持通风。
4.2.2,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散口容器内和存放在普通仓库内,应保存在距构筑物不小于25米处单独隔离,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资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者火焊进行焊接与切割。
4.2.3,闪点在摄氏45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夏季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4.3 化学品库、油库库房的安全要求 ;
4.3.1 化学品库、油库由项目部公安保卫部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养护,保证其能正常使用。
4.3.2 危险化学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型照明灯具,严禁使用明火,门口要写出防火标志,库房运送物品的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4.3.3 各仓库管理员随时清理仓库周围的易燃杂物。
4.3.4 油库应有避雷及静电接地设施。
4.4 施工中的安全要求:
在距易燃、易爆物品(仓库)10米范围内、油库、加油站10米范围内、氧气、乙炔储存库10米范围内场所施工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