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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5日

  第1条清罐作业部门应根据作业现场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清罐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2条清罐指挥人员,在清罐作业期间必须亲临现场,及时解决和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第3条清罐的方案及安全措施,经讨论后,由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4条清罐作业之前,应根据分工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和有关操作技术的岗前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5条凡有作业人员进罐检查或作业时,油罐人孔外均须设专职监护人员,且一名监护人员不得同时监护两个作业点。

  第6条安全(监护)员应加强现场的安全巡回检查,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7条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监护)员应做好交接班的现场安全检查、清点人员及其工具器材等工作。

  第8条作业场所应确定安全距离,设置安全界标或栅栏,并应有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安全界标或栅栏进行监护。

  第9条为确保安全,进罐作业必须实施入罐作业票制度。

  第10条为了防止清罐作业人员中毒,必须做到:

  —、当油气浓度为该油品爆炸下限的4-40%时,进入油罐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二、当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1%并低于4%时,允许作业人员在不佩戴呼吸器具情况下短时间进罐作业,但应佩戴防毒口罩且每次作业不应超过15分钟;同时,每工作日最多重复工作四次,时间间隔不少于1小时。在此浓度下,也可以使用类似过滤式的呼吸器具(如滤毒式防毒面具),但其气体空间的含氧量不应低于18%。

  三、当油气浓度低于该油品爆炸下限的1%时,允许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八小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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