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危险废物处置安全操作规程
|
起草人
|
|
||||||||
文件编号
|
DPZQ-AGC-23
|
版本/状态
|
A/0
|
审核人
|
|
||||||
发布日期
|
2007/08/15
|
第 1 页 共 1 页
|
批准人
|
|
|||||||
作
业
流
程
|
一、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弃物和可回收废物应分类投入和存放,严禁混放混存。
二、液体危险废物(废油漆、废溶剂)等应存放于专用的桶装容器中,贮存、运送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泄漏和火灾事故。
三、 固体危险废物(如电池、汞灯管、空容器罐、沾化学品抹布等)应分类、集中存放于专用包装容器内,并密闭。以防贮存、运送时泄漏、扩散、污染。
四、 危险废物出厂时需标明名称、编号、类别、数量、日期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五、 长期存放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加盖,并密闭盖好。
六、 盛装危险废物时,不得超过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七、 危险废物收集人员每天从各危险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好的危险废物按照规定的要求送至公司指定的暂存地点。
八、 危险废物存放点、危险废物暂存处要有相关标识及严密的封闭措施,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危险废物。
九、 一旦发生危险废物流失、泄漏、火灾等意外事故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启动应急方案,实施救援处理工作,同时上报相关负责人。
,登记内容为日期、产生部门、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或重量,处置情况及相关人员签名,并保持记录备查。
十一、危险废物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或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接受,公司行政部与之签订危废转移协议,并依照有关规定填写和保存废物转移联单。严禁有关人员私自转让、买卖危险废物。
产生废物者按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投放
↓
废物收集人员定期将部门内废物集中收存
↓
废物收集人员出厂前在包装物上填写标签内容
↓
填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危险废物运送到指定处置场所并缴纳危废处理费
↓
统计上报政府机构废物管理部门
↓
妥善保管第一联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
修改日期
|
|
修改人
|
|
批准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