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压等级(千伏)
安全距离(米)
无遮栏
有遮栏
有绝缘板
1及以下
0.10
-
可接触导体
10
0.70
0.35
可接触导体
35
1.00
0.60
110
1.50
1.50
220
3.00
3.00
表1 人体遮栏和绝缘板与带电导体间撮小安全距离
第22条 在变(配)电所进行停电检修或安装工作时,值班人员应负责完成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应向工作负责人指明停电范围、工作范围、以及带电设备所在的位置。
第23条 受供电局调度的用电单位,值班人员应执行《北京地区调度规程》有关部分,并熟知本单位调度范围。
第24条 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由值班负责人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值班员使用,另一把可借给许可单独巡视的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必须登记,当日交回。
第25条 设备不需要停电的工作范围如下(必须满足表1中的安全距离):
一、 抄录带电设备的铭牌;
二、 用钳型电流表测量电流,用绝缘棒贴试温蜡片测量温度;
三、 变压器及多油开关取油样;
四、 变压器油位指示计和基础的小修;
五、 低压设备的简单检修工作;
六、 在停电而未悬挂接地线的设备上工作,应视为带电工作。此项工作只限于因工作需要而不能接地者。
第26条 禁止用手触摸带电设备的绝缘物和绝缘部分。
第27条 值班人员应注意,电气设备停电后,随时有未经事先通知而突然来电的可能,在未断开有关电源开关和未做好安全措施之前,不应触及设备或进入设备遮栏内。
第28条 在发生严重威胁设备或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应立即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必须报告上级,将情况详细记入值班记录簿,有调度协议的用户,应立即通知供电局调度员。
第29条 在事故发生后,未找出原因和未进行妥善处理时,不应恢复正常运行。
第二节 高压设备的巡视
第30条 值班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禁止越过遮栏巡视。
第31条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人体距离接地点的安全距离:室内应大于4米;室外应大于8米。进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应穿绝缘靴。手接触设备外壳和架构时,应戴绝缘手套。
第32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应接近避雷器、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