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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设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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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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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一般规定:
1  电工作业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外埠来京从事电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明,并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方准上岗独立操作。非电工严禁进行电气作业。
2  电工接受施工现场暂设电气安装任务后,必须认真领会落实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内容,施工用电线路架设必须按施工图规定进行,凡临时用电使用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应按正式线路架设。改变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必须经原审批单位领导同意签字,未经同意不得改变。
3  电工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酒后不准操作。
4  所有绝缘、检测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保证正确可靠接地或接零。所有接地或接零处,必须保证可靠电气连接。保护线PE必须采用绿/黄双色线,严格与相线、工作零线相区别,不得混用。
5  电气设备的设置、安装、防护、使用、维修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
6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
7  电气设备不带电的金属外壳、框架、部件、管道、金属操作台和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柱等,均应做保护接零。
8  定期和不定期对临时用电工程的接地、设备绝缘和漏电保护开关进行检测、维修,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建立检测维修记录。
9  建筑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应按顺序先断电源,后拆除。不得留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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